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二审宣判 被告改判死缓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7日16:04
中新社昆明十二月十七日电(记者杨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七日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警察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部份的判决,即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人人民币十万元;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而对吉忠春的判决则从死刑改为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通报,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晚上因停车琐事与被害人潘俊发生冲突,在扯打过程中,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射击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吉忠春作案后未离开现场,直至警察到来将其控制。
案件经红河州蒙自县公安局侦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忠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人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人均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吉忠春无视国法,持枪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吉忠春作案后知道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吉忠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吉忠春的犯罪性质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与上诉人为倒车的琐事,双方相互吵打而引发,吉忠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且吉忠春有自首情节,故对吉忠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田成有向记者表示,这个案件由一件停车小事引发双方争吵,导致了一人死,一人被判死缓,这是非常令人痛惜的悲剧。警示每位民众在发生纠纷时应该克制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警察应该慎用警械,恪尽职守,以身作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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