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酒后驾车一次记分调高至12分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18日10:18
公安部1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次修改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进一步简化,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则进一步加大。
新规定有哪些条款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今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为广大读者进行了权威解读。
【平等】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亦可驾车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残疾人特别是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希望能进一步放宽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
2003年公安部出台三十项便民措施,“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圆了一些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梦想。通过此次修订,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新规定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将为许多残疾人朋友的工作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便捷】
大客车驾驶人体检改为两年
据统计,至2009年11月底,我国摩托车保有量超过9400万辆,是群众日常交通出行工具之一。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新规定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
在申领程序上,新规定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申领程序,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针对群众反映驾驶人身体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新规定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此外,新规定增加了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提供法律救济保障。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这些驾驶人大多以驾驶汽车为职业,驾驶资格涉及到生计问题,而且大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此类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严格】
3种交通违法行为改罚12分
此次修改中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加强驾驶人源头管理,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比如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新规定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合并;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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