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春劫杀女房主及晚归司机,持枪抢劫团伙两主犯一审判死
受害人家属不要赔偿
只要求凶手“偿命”
他们多次使用自制的手枪疯狂抢劫,在长春市区抢劫时残忍杀死两名无辜市民。
近日,陈洪涛、胡凤鸣抢劫团伙在长春一审宣判。因其罪孽深重,受害人家属不要赔偿,只求将凶手判死。
最终,法院以陈洪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胡凤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团伙成员刘东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团伙成员吴惠义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4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上诉。司法界有关人士表示,以4人犯下的罪行,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团伙罪行
以租房为名劫杀女房主
2008年7月11日22时30分许,长春警方接到报案,称经开二区一居民楼住户安某(女)被害于自家卫生间内。警方调查发现,安某在遇害前曾对爱人说过,有人打电话要租案发现场的房子,据此推断租房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7月14日,长春警方经走访排查,得知当日的租房者在汽车产业开发区蓝调倾城小区居住。当日下午,警方将嫌疑人陈洪涛和胡凤鸣抓获,还当场搜出了两把仿制的“五四”式手枪和15发子弹。
经讯问,陈洪涛(33岁,黑龙江省伊春人)、胡凤鸣(25岁,内蒙古扎兰屯市人)交代了抢劫、杀害安某的事实。据交代,7月10日,二人经预谋,购买刊登出租房屋信息的某报,并与出租房子的安某联系,约定次日到其位于经开二区的出租房屋见面。
7月11日10时许,陈洪涛和胡凤鸣携带两把自制手枪以及胶带、手套等作案工具来到该房,采用手枪威逼、胶带捆绑等手段从安某处劫得现金2500元、三星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并逼问出了银行卡的密码。后因惧怕事情败露,二人决定杀人灭口,在卫生间内分别持枪先后向安某背部左、右侧各射击一枪,将其杀死。之后,陈洪涛持劫取的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取款6500元,与胡凤鸣均分。
二人被抓后,部分赃款被警方追缴并返还给了安某亲属。
在车库里劫杀晚归司机
陈洪涛和胡凤鸣还交代,他们曾与他人合伙多次持枪抢劫,并在长春市海口小区杀死一名男子。根据交代,警方于7月14日晚将嫌疑人刘东野(22岁,长春人)、吴惠义(28岁,九台人)抓获。
原来,2006年1月3日,陈洪涛、胡凤鸣和刘东野预谋抢劫开车回家的司机。当晚,3人携带自制手枪等作案工具,来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小区寻找目标。21时许,3人跟随驾驶奥迪A6轿车的兰某进入小区某栋兰某自家车库后,对兰某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
因兰某反抗,胡凤鸣刺兰某左后腰部一刀,陈洪涛向兰某胸部开了一枪,致兰某当场死亡。随后,3人逃离。
曾预谋在长平高速放钉板抢劫
事实上,除吴惠义外,陈洪涛、胡凤鸣和刘东野都有前科。
早在1996年5月30日,陈洪涛曾因犯抢劫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3年11月25日,其保外就医后逃跑;胡凤鸣于2005年4月29日因盗窃被治安拘留15天;刘东野则于2002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
2005年12月和2008年3月,陈洪涛和胡凤鸣两次到大庆市以加工木器设备零件名义加工枪支配件,然后带回长春经再加工后自行组装仿五四式手枪3支、子弹数十发。
除了在长春市区劫杀两人,陈洪涛、胡凤鸣和刘东野还于2005年10月27日来到大连市民梁某家,陈洪涛身穿事先买好的保安服冒充物业保安人员,以检查漏水名义骗开梁某房门,3人进入室内后,从梁某家中劫取现金300余元以及手机、照相机、金饰品等物品。经鉴定,所抢金饰品共计估价2780元。
2008年7月初,陈洪涛、胡凤鸣、吴惠义预谋入室抢劫长春经开七区某栋3楼一住户。当他们携带两把自制手枪和一把尖刀来到该户门口,因听到屋里说话的人数多,未敢实施抢劫。数日后,3人又预谋在高速公路上放钉板扎车胎抢劫司机,他们来到长平高速公路一高架桥下伺机作案时,因车少又一直下雨,3人抢劫未成。
本报记者 史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