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判定医院无责
北京朝阳区法院昨日对备受关注的“丈夫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孕妇李丽云的父母起诉称,李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在丈夫肖志军陪同下到朝阳医院就诊,院方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将李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后因肖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未果,进而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相关鉴定结论显示,李丽云病情危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医院虽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但与患者最终死亡无因果关系。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