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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卖淫案一审宣判 容留女儿卖淫免刑责(图)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09年12月19日03:28
案件当事人一家(资料图)。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一审宣判

  新快报讯(欣华)昨天,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宣判: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张安芬与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刘某某同意后,张安芬与刘仕华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租房,容留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2008年11月27日,刘某某与赵某某在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08年12月7日,刘某某与幸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后,幸某某因不付嫖资被刘仕华、杨某某等人殴打,刘某某报警称自己被幸某某抢劫。2009年3月16日,刘某某与王某某谈好嫖资,带回住处后因被巡防人员发现,张安芬、刘仕华让刘某某与祁某某采取换衣服的办法欺骗巡防人员,导致巡防人员错抓了祁某某等人。此后公安人员向刘仕华、张安芬了解事件的真实经过时,刘仕华主动陈述了其伙同张安芬容留刘某某卖淫的事实。

  张安芬、刘仕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予以否认,均称自己没有容留或介绍女儿刘某某卖淫,也不知道女儿刘某某是否卖淫,过去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都是公安人员教其供述的。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应当宣告两人无罪。

  法院认为,从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出示的证据来看,并无违反法律程序非法取证的情形,且警方进行讯问或询问均有同步录音录像。另外,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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