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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广告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9日16:01
  人民网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翟慧慧)日前,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如何防止电视购物节目虚假夸大宣传”成为媒体关注焦点,朱虹表示,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出广告(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以下为相关问答实录。

  问:《意见》对电视购物节目播出有何要求,如何防止虚假夸大宣传?

  答:《意见》明确要求,播出机构要完善审查把关制度,切实履行节目审查职责,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良好的文化品位和格调,确保购物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要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出广告(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播出购物节目时,须在屏幕右上角标明“购物”字样。专门购物时段不计入广告时间,其所在频道不得再播出购物短片广告。

  《意见》要求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应加强对其所控股的购物企业的管理,要求购物企业提高市场意识,强化服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视购物消费者权益。购物企业应作出承诺,消费者在收到电视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退货,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无条件退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门购物时段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由签约的电视购物频道所属的购物企业负责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意见》还强调要积极推进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支持电视购物频道所属购物企业成立全国性电视购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电视购物的社会诚信度。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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