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与“杀鸡给猴看”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21日17:43
责任追究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对责任追究的和问责的范围、责任界定、操作程序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一些地方对于责任追究往往是板子举得高高的,却轻轻地落下,明白人一看:这又是在“杀鸡给猴看”呢。那么责任追究到底如何才能做到宽严相济——既起到惩处作用,又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呢?
责任追究既要杀鸡又要杀猴。只要是责任,都不可能是单一的,肯定有其必然性,我们在施行问责手段时,既要对当事者进行问责,同样要对主管的上级部门或领导进行问责。因为当事者或遵照上级的旨意办,或因上级的决策而使当事人必然发生失误。从责任的追究主体,二者应该有同样的责任,都应该进行问责,不能光“杀鸡”而不“杀猴”。
之所以出现板子举得高,而落下打得很轻,打也只打在“鸡”的头上,无非是为了掩人耳目,以平民愤,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保护“猴”。如此一来,不仅使问责失去了应有的权威,让群众失望,甚至高高在上的“猴”们下次还会犯同样的错误,人们常说:没有无能的兵,只有无能的将,故,“杀鸡”也要“杀猴”。
杀鸡给猴看之法也不是不能使用,关键是给哪些猴看,就是给那些可能要犯错误,或正要犯错误的猴看。处罚了有责任“鸡”与“猴”,但不能单纯地为惩罚而惩罚,为了让更多的猴吸取教训,一定要让他们看,因为老是杀“鸡”给“猴”看,“猴”们已经习以为常了,然而一旦动真,杀了鸡又杀了猴,那效果就不一样。并且要让正准备犯错的猴们看一看,这次不仅仅杀鸡了,也杀了猴了,不是不追究你们,有错同样追究,看看:猴不也杀了吗。这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他们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至于重犯。
因此我们说,在责任追究中,既要杀鸡给猴看,也要对于有责任的猴进行惩处,更要给那些将要或可能犯错的猴们看,起到既有问责、惩处,又有警示、教育,否则鸡白杀了,猴也白杀了,下次同样错误在其它猴们身上还是再犯,代价太大,划不来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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