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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推开征水污染防治费 台进一步落实污染者付费政策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22日07:55
  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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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高岳

  在台湾经济快速成长的过程中,水污染问题日渐严重。虽然在当局的重视和整治下,水污染问题有所改善,但依然是台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为落实污染者付费政策,台“环保署”12月10日决定依“法”推动2010年开征水污染防治费

  污染形势严峻

  台湾最近几十年经济迅速发展,人口密度持续增加,工业发展及都市不断扩张,但也因此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水污染问题形势严峻

  随着台湾经济迅速发展,人口集中造成都市化现象及工业发展所排出的市镇污水、工业废水、畜牧废水及垃圾渗出水等,夹带大量污染物排入河川,超过河川的涵容能力,使得台湾的各河川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地下水及沿岸的海水质量也受到影响,水污染问题日渐严重。如今经济及人口的成长虽有减缓的趋势,但是早已污染的水体却仍然难有明显的改善。

  依据台“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所谓水污染是“指水因物质、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变更质量,致影响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而水污染主要污染来源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畜牧废水等三个。由于最近几年事业单位已依“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令”,进行工业废水及畜牧废水的处理工作,因此在排放量方面有所下降;反观生活污水部分,由于下水道普及率提升较为缓慢,导致排放量反而增加,成为水污染主要来源。

  根据台“环保署”调查统计,台“环保署”2008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列管事业单位较2007年底增955家(计5.38%);处罚件数增149件(计7.22%),其中排放废水未符合“放流水标准”占行政处分件数58.50%。污水下水道系统包括工业区专用污水下水道系统、公共及小区下水道系统处罚73件,增5件(计7.35%),排放的废水未符放流水标准占行政处分件数69.86%。

  防治渐有改观

  台湾先后公布施行了“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等15部配套“法律法规”,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及罚款额度裁罚准则,经过不断修正完善,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防治水污染“法律”体系

  为了防治水污染,确保水资源清洁,台当局通过立法管制,并展开一系列防治策略,水污染问题已经逐步改善。“水污染防治法”经过五次修正完善,尤其是1991年修正,除扩大污染源管制对象外,还建立了总量管制制度、增定排放许可制度等。为合理化管理污染量较小的事业,2008年5月23日修正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及“应先检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计划之事业种类、范围及规模”,修正小型事业单位的管制方式。同时,为了加大对重大水污染及偷排废水事件的处罚,“环保署”根据2007年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增订的第66-1条:“授权中央主管机关依污染特性和违规情节订定裁罚准则”,并依照“行政罚法”第18条:“裁处罚款应审酌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应受责难程度、所生影响和所得的利益,而且可以考虑受处罚者的资力”,2008年5月新公告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罚款额度裁罚准则”施行,依比例原则,污

  染多重就罚多重,避免了过去缺乏裁罚准则,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理水污染案件时,一律按最低额进行处罚的情况。“环保署”今年在处理桃园观音工业区联合污水处理厂偷埋暗管,长期偷排废水入海违规事件时,首度援引“行政罚法”中的“不当得利”的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罚款,除了观音工业区服务中心被依“水污染防治法”传统处罚方式处罚60万元(新台币,下同)外,代操作的荣工公司亦依所获得的不当利益,罚款1.3亿多元,“经济部”工业局也被罚543万多元。

  为了更好地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台当局成立了“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作为统筹环境保护的主管机关。“环保署”成立后,历年来积极订定相关环境政策,采用排放源管制措施与污染整治双轨方式,并透过“持续性计划”与“项目计划”并重执行。

  谁排污谁掏钱

  初期以单位为征收对象,规划第一阶段先向事业及工业区污水下水道系统征收,征收第4年起,再向家庭及公共下水道征收。初期将采分年打折方式征收,开征第1年打5折征收,第2年打6折,至第6年时始全额征收

  虽然台当局一系列水污染防治策略取得一定成果,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检讨。首先,因为生活污水排放量占总排放量比例逐渐增加,成为主要的水污染源,而公共污水下水系统又是改善生活污水的最佳途径。至2008年底,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虽已从1988年的3%提升至22.1%,但系统尚未完全普及。其次,由于污水下水道建设尚未完全普及,部分严重污染河段污染量远超过承受河川的涵容能力,因此仅以减少严重污染河段为主的策略,难以实现污染整治成效。另外,单位非法排放废(污)水情况难以杜绝。影响承受水体水质事业污染的稽查管制,一向是“环保署”的工作重点,但由于环保单位的人力及资源均不足以支应24小时均可能发生的非法偷排或绕流排放行为,非法排放废(污)水影响河川水质情事仍时有所闻。

  对此,当局已经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决定依“法”推动开征水污染防治费。“水污染防治法”第11条规定:“主管机关对于排放废(污)水于地面水体之事业、污水下水道系统及家户,应依其排放之水质水量或主管机关规定之计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质水量,征收水污染防治费”。“环境基本法”第28条规定:“环境资源为全体居民世代所有,"政府"应建立环境污染及破坏者付费制度,对污染及破坏者征收污染防治及环境复育费用,以维护环境之永续利用”。这两条法规明定水污染防治费征收对象、计费依据、用途、相关子法的授权订定等,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原则”。目前台湾环境污染费分为六大类别,主要开征项目为空气污染防治费、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回收清除处理费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但水污染防治费及海洋弃置费尚未开始征收。

  因为水污染防治费征收是“水污染防治法”明文规定的需办理事项,“环保署”自2006年度起依法编列“水污染防治基金预算”送“立法院”审议,但因“立委”们怕水污染防治费征收将对产业造成冲击,连续四年都一直无法开征。2010年“水污染防治基金预算”在12月10日“立法院社环委员会”审查时,经复议翻案,恢复原编列的预算额度。未来若再经“立法院”3读通过后,“环保署”表示将订为“立法院”预算审查通过后的下一期征收,即将自2010年7月1日计费,实际申报缴费日期则为2011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有关征收期程及对象,将依“立法院”2002年4月25日“水

  污染防治费之征收,初期应以事业为征收对象,家户之征收则于三年后再予考虑”的附带决议,规划第一阶段先向事业及工业区污水下水道系统征收,征收第四年起,再向家庭及公共下水道征收。初期为减轻业者负担,将采分年打折方式征收,开征第1年打5折征收,第2年打6折,至第6年时全额征收。“环保署”指出,由于水污费的缴费金额系依据排放的污染量计费,污染排放量越少,需缴的费用越少,如此可以促使污染减量。若能顺利开征,预计有近12000家业者受影响,开征第一年将可征收3亿元经费,不过八成业者年缴金额在1万元以下。另征收所得经费,将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1条法定用途,优先用于地面水体整治、河川沿岸生态工法改善工程操作维护以及辅导事业进行废水处理改善、水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等,以加速提升河川水体水质改善。

  开征水污染防治费,是台“环保署”结合“行政管制”及“经济诱因”的产物,希望能使污染者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减轻污染,并提升废(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等,以降低污染排放量,改善整体环境质量有正面的意义,水污染防治费如果顺利开征将使台湾“污染者付费”制度又向前迈进一步。

  林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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