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唐俊(化名)来自烟台,年轻的他有着不错的工作,自大学毕业后留青打拼,是青岛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一名白领职员。在青岛的几年中由于一直没能为自己买到一套房子,唐俊一直过着租房生活。事发前,唐俊租住在青岛合肥路228号福岭嘉苑小区的一套房子中,与女孩何丽丽(化名)作为异性房客同住一个屋檐下。
朝夕相处的异性房客是否能够不掺杂任何感情因素,纯洁地同处一室而相安无事,起码在唐俊看来,他早就对同一屋檐下的何丽丽产生了“想法”。
由于合租的女孩每天下班后睡觉时都会将房门反锁,硬闯肯定会露出马脚。为了“得到”她,唐俊动起了歪脑筋,趁着何丽丽没有发觉,他偷偷配了一把女孩的房门钥匙。2009年8月17日,唐俊觉得“时机成熟”,决定当晚成就好事。次日凌晨左右,当发觉何丽丽房中没了动静,断定女孩已经熟睡后,唐俊先将自己的衣服脱了个精光,然后拿着女孩的房门钥匙去开门,这期间,唐俊还很“负责”地携带了一个避孕套。凌晨1点多,唐俊偷偷打开何丽丽的房门,溜了进去,见到女孩熟睡在床,唐俊立刻上前欲行强奸。熟睡中的何丽丽醒觉后立刻意识到了危险,一边大声呼叫帮助一边反抗失去理智的唐俊。为了制止住何丽丽的叫喊,在两人扭打期间,唐俊两次以一手搂住女孩的头,一手捂住对方嘴的方式企图阻止何丽丽的叫喊,万幸的是何丽丽并没有在厮打中丧失想要逃脱的欲望,虽然被捂住了嘴,但机灵的她趁着唐俊不备从床头柜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在挥舞之下成功地将赤身裸体的唐俊逼出了房门,何丽丽立即报警。
8月18日,唐俊因涉嫌强奸罪被予以刑事拘留,9月1日被批准逮捕。
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有的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唐俊在法庭上并没有提出任何辩解,自愿认罪 。唐俊的辩护律师提出,由于唐俊系初犯,并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并且唐俊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并没有社会危害性,在法庭上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俊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唐俊的行为系犯罪未遂,针对唐俊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其他辩护意见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俊能够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进行了处罚,最终,唐俊由于自己“不理智”的行为,换来了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惩罚。(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