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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来源:公安部
2009年12月22日19:56
  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进一步提高了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严惩恶意补领驾驶证行为、完善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明确驾驶证审验规定等四项管理规定。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实施以来,对规范驾驶证管理,严格驾驶人考试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现行的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酒后驾驶、高速公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不够,记分分值偏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二是一些驾驶人为逃避处罚,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恶意补领驾驶证,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需要进一步严格驾驶证补领程序。三是一些驾驶人法律责任意识淡薄,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已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但不按规定申请注销驾驶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完善驾驶人身体条件申报制度。为此,111号令在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身体条件、简化办事程序的同时,进一步突出了管理的针对性,在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规范驾驶行为等方面明确了四项严管措施。

  一、增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实践证明,交通违法记分是预防和减少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有效教育措施。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惩处力度相符合的原则,111号令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大、容易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一是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二是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三是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二、严格补领驾驶证规定,杜绝恶意补领驾驶证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法定证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确保驾驶证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91号令取消了以往补领驾驶证时需登报申明的规定,改为由驾驶人直接申请补领驾驶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驾驶人假借驾驶证丢失的名义向车管所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这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混乱。为此,111号令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回补领的驾驶证并记6分。

  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辆管理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的驾驶证后,其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三、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强化驾驶人安全驾驶义务

  驾驶人的身体条件状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因素。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只有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此,111号令明确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申报义务:一是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关于视力、辩色力、听力、上肢、下肢的规定,或者具有躯干颈部存在运动功能障碍,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以及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等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二是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为确保上述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求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健全驾驶证审验规定,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

  驾驶证审验制度,是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111号令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证审验的有关规定: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时,对其驾驶证进行审验。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先行处理完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的许可条件的,应当先降低准驾车型,或者申请注销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应当先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参加考试合格。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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