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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破解“三难”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2日22:04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卫敏丽、赵超、崔清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村民自治取得长足进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

  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更充分地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进一步保障亿万农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罢免难”——修订草案“降低”村官罢免门槛

  对于一些失去民心的村干部为何总是难以罢免?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村出现了村官“罢免难”的现象,使很多农民群众感到无奈,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运转,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律专家指出,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比,修订草案适当“降低”了村官罢免门槛,有利于真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当选村委会成员,从而保障村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同时明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村民会议召开难”——修订草案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和议事程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增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村组合并则进一步增加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难度。各地普遍反映,村民会议召开难。

  据介绍,目前,大多数村都是三年才召开一次村民会议,很多地方村委会选举时,虽经层层动员,但实际到场参加选举的村民,很难达到全体选民的半数。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组织选举难,也导致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规定难以落实。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证制度效能,使村民能够经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修订草案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进行了完善。根据修订草案,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荐若干人。

  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民主监督权落实难”——修订草案规定增加村务监督机构

  记者了解到,在推进村民自治过程中,许多地方“四个民主”发展不均衡,只重视民主选举环节,而忽视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的地方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因财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无规章引发的农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修订草案还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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