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分别来自广东和天津基层的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同时提出对该法的修改建议,认为应当理顺基层“两委”关系,延长村委会任期
■本报记者 曲瑞雪
谭钜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广州白云区江高镇江村党委书记、广州江丰实业股份公司董事长;穆祥友,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天津北辰区天穆镇天穆村党总支书记。
这一南一北两位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同时提出,实施了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前已经显现出诸多问题,亟待修改。
3月4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广东团驻地找到了谭钜添。谈及农村问题,谭钜添说:“我搞农业30多年了,对农村的情况非常了解了。”
“在全社会文化素质最低、民主和法律意识最差的农村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实还不到时候。”谭钜添说。
他认为,许多见诸报端的候选人在选举中先花钱拉选票、买村官,再在任期内大肆侵占农民利益和农村集体利益去捞更多钱的现象,正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适应现实的表现。“以前任命制的时候还没有这么多问题,所以我们觉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一些条款需要修改。
连任了五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穆祥友,则把他所看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适应”农村状况的现象,写在了他今年提交全国人大的议案中。
穆祥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颁布。实施10年来,对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该法已显现出某些不适应的地方:
首先是村委会与村级党组织的关系不清,尤其是对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地位的规定有些“羞羞答答,不硬气”。而在实践中产生了普遍的“两委矛盾”。如何处理“两委”关系,已经成为推行村民自治的一个矛盾焦点。
穆祥友建议,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领导、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其次是村委会任期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穆祥友说,村委会任期三年,时间相对较短,选举成本较高。因为任期短,致使部分人员存在 “一年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心理,对治村方略缺乏长远规划,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他建议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限延长至五年。
“我也认为村委会任期应该是五年。”这一问题上,谭钜添的观点和理由,与穆祥友如出一辙。
关于村民代表问题,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穆祥友建议改为,“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由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十户至二十户产生一名。村民代表由村民投票或户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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