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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徐丽泰:高空掷物造成损害由建筑使用人补偿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2日22:22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常红)今天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范徐丽泰委员说,有关高空掷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此规定可能增加了警察利用其他的佐证来拘捕嫌疑人的空间。

  第一,这部法律的主要精神就是侵犯他人权益,无论行为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他是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第7条提出,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从文字上来看没有什么问题,总之就是按照法律办事。可是无过错的行为人,难道法律会让他承担侵权的责任吗?个人无过错,还是要赔,叫个人怎么办。

  第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与上次审议稿相比较,这里删除了一段话,“因医疗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的诊疗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权益,以及警告乱收费的医疗机构及人员,这句话是否可以留下,表示严肃地对待这一类行为的决心。

  第三,有关高空掷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香港近日来时常有人从高楼上掷东西到街上,有的是大铁锤,有的是腐蚀性的化学制剂,一般都是在人流很多的地方,造成很多人受伤,而我们的警察至今也没有抓到嫌疑犯,因为无法找到实质性的证据。“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条规定可能增加了警察利用其他的佐证来拘捕嫌疑人的空间。有的时候,在建筑物里掷下来的东西,可能不是在一个建筑物中的单位,可能是从楼梯甚至天台上掷下来的,行为人极可能不是在建筑物内工作或居住的。管理建筑物的人也应当有这种警觉性,不能够让一些人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随便进入建筑物。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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