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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午委员:侵权责任法尤其要保护患者权益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2日22:22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常红)今天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杨正午委员审议时指出,在医患关系中,弱者一般情况下都是患者,患者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尤其要防止患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防止因损害后果没有界定而出现新的纠纷、新的矛盾;防止因公众的不特定性而可能出现的滥诉现象;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害患者权益的情况。

  杨正午委员说,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公平、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要积极稳妥地调处矛盾纠纷,都要有力、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实施提三点建议,即“三个防止”。

  第一,在侵权责任的构成方面,要防止因损害后果没有界定而出现新的纠纷、新的矛盾。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侵权行为,二是归责原则,三是损害后果,这三个要件中侵权行为规定得很清楚,归责原则也规定得很清楚,但是损害后果基本没有界定。我们长期在基层工作,在侵权责任的处理上最难的就是后果如何界定,因后果没有界定,出现了许多矛盾纠纷。侵权责任法不可能对所有损害结果进行界定。但是能够界定的要尽量界定,界定不了的也要有一个界定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在产品责任方面,要防止因公众的不特定性而可能出现的滥诉现象。第45条中关于产品责任中的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承担责任方式作了规定,这个规定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产品都是大规模的生产和大规模的流通,生产者、销售者面临的是众多的不特定的公众,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滥诉的情况,应尽可能加以限定。

  第三,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要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害患者权益的情况。医疗损害责任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推定的过程中,弱者一般情况下都是患者,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尤其要防止患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没有错,但是按照过错推定的原则可否换过来说,“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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