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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大抢劫银行学生换罪名 可能将影响今后量刑

来源:北京晨报
2009年12月23日02:54

  抢银行北科大学生换罪名 抢劫罪名更换为绑架罪

    或将影响今后量刑 被鉴定属限制责任能力

  晨报讯(记者 叶青)数月前因抢劫银行10万元的北京科技大学学生黎某,昨日被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其涉嫌犯罪的罪名由被批捕时的抢劫罪变成了绑架罪。对于这一调整,检方称,是因为该行为不同于抢劫罪中暴力针对对象与被索财人应为一人的情况。

  今年7月12日,北科大肄业生黎某在校内的中国银行内,为索要现金持刀挟持一对儿正在办理业务的情侣,遭到当事人的强烈反抗。其又以包中装有爆炸物等相威胁,要求银行给予人民币10万元。黎某拿到10万元现金后迅速逃离现场。但仅仅数小时,黎某就在某超市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据了解,来自江西的黎某今年已是本科第六年,事发前被学校告知没能毕业。不久,其即给父母兄姐留下了遗书,表示抢银行是希望能给父母留笔钱,而之前早已想好干完就自杀。11月17日,黎某以涉嫌抢劫罪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

  昨日,在押5个多月的黎某被提起公诉,而涉嫌犯罪的罪名改成了绑架罪。检察机关认为,黎某为索财挟持人质,并最终从银行处索得现金10万元,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该行为不同于抢劫罪中暴力针对对象与被索财人应为一人的情况。黎某经鉴定属限制责任能力,检方亦据此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金融机构,属于抢劫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有法定情节,可以减轻。黎某案的罪名更改,或将影响黎某今后的量刑。

  黎某的代理律师刘淮杨也指出,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明显区别在于,抢劫的暴力、胁迫行为直接指向被抢劫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指向同一,而绑架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指向不一。就本案来说,黎某劫持人质后,并未向人质而是向银行索要10万元,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指向不一,所以更倾向于绑架罪。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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