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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违反“十个严禁”问责办法 30种不良作风将被问责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3日08:13
  河北省出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 30种不良作风将被问责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复出”

  今年4月,省纪委等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下称“十个严禁”)。与之相配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下称《问责暂行办法》)。在今天的“干部作风建设年”刹风整纪案件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上,省监察厅副厅长张战英对此进行了说明。30种情形细化“十个严禁”

  根据《问责暂行办法》,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等30种行为,将视情节给予问责。

  这30种情形是对“十个严禁”的细化。有这些问责情形的,属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属于单位行为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作风方面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的单位,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问责方式分8种

  问责方式主要有: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8种方式。

  “上述8种方式,除辞退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作出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辞退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张战英说,“受到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代替

  关于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张战英表示,问责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代替。一方面,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并不是被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此,在处理违反“十个严禁”的问题时,要同时考虑是否实施问责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实习生钟时音记者胡博理) (来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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