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位著名法学家:
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判得有点重
“动辄杀人来警世,不是好的社会情绪”
“一审判决无期徒刑,我个人认为,是只重不轻。”谈起昨日南京市中院宣判的张明宝一案,江苏一位著名法学专家这样表示,如果不考虑该案的社会影响巨大这一因素的话,判决15年有期徒刑也是可以的。
“凡事都要动刑,动不动死刑伺候,这不是好的社会情绪,也不是好的社会导向。”这位专家表示,现在民意汹汹,很多网民希望张明宝领死刑,也总希望别人意见与他们一致,这不是负责任的态度。“这个时候法律需要冷静,尊重事实,不能‘媚众’。”
这位专家说,张明宝一案中,他的犯罪行为是大醉之后实施的,从发生前后的情形看,张明宝并没有打算“放任”自己的行为。如果张明宝“放任”的话,就是在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了。看待这个案子时,要尊重事实,张明宝是酒喝得太多了,在开车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故意追求杀人结果是不可能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在查处和审理过程中,张明宝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很好,积极赔偿受害人,而且也有人证实,生活中的张明宝待人不错,不是非杀不可的。”这位专家认为,这时留下张明宝的性命,不会像留下一个杀人不眨眼的杀人犯那样,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纯粹从法律意义上说,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也有些重了。
面对此前社会上气势汹汹的“喊杀”声,这位专家严肃表示,愈是这个时候,法律愈要冷静。“看不顺眼,动辄就要开杀戒,不是对生命权利的尊重。”
不杀张明宝,那不是意味着对他人对逝者生命的不尊重?这位专家说,并非如此。杀不杀张明宝,主要看他犯罪行为的心态是否放任和故意。张明宝醉酒开车,造成那么多人死伤,的确让人痛心、愤恨。可是,要看到,他不是在有意剥夺别人的生命。
“犯罪量刑关键是要罪罚相当。他已经认罪,悔过,也积极赔偿了。一审判决他无期徒刑,已是从重考虑,抵得上他的罪责,既能有效惩处本人,也能起到警示后人的作用。”这位专家特别指出,在这个时候,再主张非要判他死刑,那就在故意剥夺张明宝的生命了。一旦真作出死刑判决,也是对张明宝生命的不尊重,与现代社会法治理念不相符。
这位专家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家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死刑大量减少,不再动辄杀人来警戒他人,这是对世人生命的极大尊重。最高人民法院9月初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认可对成都孙伟铭案和广州黎景全案的“无期徒刑”判决,也是出于这个目的。
这位专家特别强调,他很了解目前社会民意对张明宝的痛恨,他说,自己的看法是纯从法理因素而来,或许与多数人的朴素的感性意见相悖。正因为如此,他要求隐去自己姓名,“免得被人肉搜索”。
本报记者 于英杰
交通事故专家级律师秦建铭:
直接判他个死刑也不为过
“不杀张明宝不足以震慑惩戒醉驾者”
“张明宝这个案子,从后果来看,直接判他个死刑也不为过。”谈起张明宝的一审判决,专打交通事故官司的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建铭直截了当地说,不杀张明宝,不足以震慑、惩戒那些醉酒开车的人。
作为一名长期代理各类交通事故官司的著名律师,秦建铭见过很多因醉驾引发的惨剧,“坐上驾驶台,等于穿上一件血衣,所以开车必须谨慎,稍有差池,就可能犯罪。”因而他主张重点严惩醉驾司机,张明宝也不应该例外。
为了阐明自己的观点,秦建铭详细谈起了成都孙伟铭一案,以及广州黎景全一案中,被很少人注意到的一个共同细节,那就是,这两个案子,在一审判决之前,案犯本人以及家属的认罪态度并不好,赔偿不积极,只当是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认为也就是判上个三五年,判十年已经了不得,根本没想到一审下来是死刑,这么重的量刑远超过案犯本人和其家属的预期。”秦建铭指出,正是重判之下的极刑判决,才震慑了案犯和他们的家属,才出现后面的悔过、认罪和积极赔偿,“不重判哪会有这样的效果?”
就在张明宝一案宣判前不久,省内外再次发生多起醉酒开车撞死人的惨剧,似乎印证了秦建铭的看法。秦建铭说,他看到了太多交通事故中,醉酒开车带来的血的教训。他希望受害人家属提起上诉,直至让张明宝领受死刑,这样,才能让张明宝案成为中国醉驾者的血的戒碑!
本报记者 于英杰
南京交通台著名主持人智勇:
他罪该至死,死缓应该最合适
“死缓和无期效果相同但对死者家属意义不一样”
FM102.4南京交通台的《智勇在线》节目,主持人智勇昨天对本报记者说,对张明宝被判无期徒刑,我很意外,因为我预测的是“死缓”。为什么认为是“死缓”,因为他“罪该至死”,他犯下的罪,到了他该死的程度。
但是,我个人觉得,不需要立即剥夺他的生命。从社会道德角度而言,他不是一个坏人。在清醒的时候,他曾经见义勇为,不是一个长期对社会造成威胁的人,对社会还算有贡献。从后来他积极补偿,他的忏悔,他的道歉,都能看出来他的悔悟,估计这也是法院不判“死刑”的原因之一。他在喝完酒之后,瞬间对社会造成威胁,给多个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可是现在即使剥夺了他的生命,这些伤害依然存在,相反,带来的却是另一个家庭的伤害再次上演。生命是至高无上的,“能不杀就不杀”,是现在我们国家的体制,从成都的案子来看,张明宝不会“死”。对其他“酒友”或者“车友”而言,张明宝事件带来的轰动,无论最后他是死,还是失去自由,都足以警示。不会有人因为他没有被判死刑,而故意重蹈覆辙。
但是,对死者家属而言,判“无期”和“死缓”又是两个概念,他们会觉得不公平。因为虽然“死缓”意味着张明宝不必付出被剥夺生命的代价,受到的惩罚和“无期”是一样的,可是却肯定了他“罪该至死”。
本报记者 杨 娟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导孙国祥:
适用刑法定罪准确,量刑可以接受
“光看后果可判极刑,但后果不是唯一因素”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接受采访时称,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适用刑法准确。“我一直在关注这个案子,之前庭审时,辩方提出,张明宝酒后驾车撞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我认为这个观点站不住脚。”孙国祥说,人在醉酒后自控能力虽然有所削弱,但不会完全丧失,张明宝在自控能力没有完全丧失的情况下驾车撞人,并且肇事后继续冲撞,说明他主观上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因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并无不当。
孙国祥认为,张明宝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是个可以接受的量刑。“如果光看后果,张明宝确实够得上极刑。但是,犯罪后果是法院量刑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
本报记者 陈珊珊
媒体连线
张明宝案判决了,人们自然而然会将其与其他两起类似的已宣判醉驾案——成都孙伟铭案、佛山黎景全案相比较。本报特别连线这两起案件的当时采访记者,听听他们的看法。
成都孙伟铭案:连线成都商报记者杜雯
死刑改无期关键在“谅解”
2008年12月14日,30岁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致4死1重伤。全程追踪此案的成都商报记者杜雯告诉记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向省高院上诉。
“争论的焦点就是对罪名的认定。”杜雯回忆说,一审判决后,有人认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醉驾很罕见,即便以此罪来认定,但他也属于间接故意,没有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深,对他处以极刑显得偏重;也有人认为,若以“交通肇事罪”来判,一般也就是赔偿,判刑不会太重,而孙伟铭造成4死1伤的严重后果,这样判刑不但太轻,而且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有的网友甚至说,若以交通肇事罪来判,那么以后谁要是跟别人有仇,那就喝醉酒开着车把仇人撞死,反正顶多也就判7年嘛。
据杜雯介绍,事发后,家在重庆的孙伟铭之父孙林就开始了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他在成都和重庆两地日夜奔波,卖掉了孙伟铭在成都的房子,又把自己在重庆的房产抵押了,多方借钱,加上社会好心人的捐助,最终筹到约定的100万元赔偿款,得到被害人家属写下的谅解书。
杜雯告诉记者,最后四川省高院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罪名虽然没变,但依照相关法律,考虑到双方达成了谅解等因素,于是改判了无期徒刑。杜雯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更多的是警示作用,普通群众特别是有饮酒驾车经历的人,触动也非常大,酒后主动选择乘坐出租车。
佛山黎景全案:连线新快报记者余亚莲
张明宝案“无期”是合理的
对于黎景全案,新快报记者余亚莲做了很多连续报道。昨晚,她向本报记者回顾了该案。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左右,45岁的佛山个体户黎景全外出送货归来,喝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撞倒了骑自行车的李洁霞及其3岁的儿子陈伯宇,李洁霞母子二人当即倒地受伤。后黎景全不顾村民的规劝加大油门冲向人群,碾过已倒地的李洁霞,撞死村民梁锡全。2007年2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造成两死一伤严重后果的黎景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其分别赔偿两名死者家属49万元和48万元。黎景全对死刑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19日,广东省高院终审,维持了死刑判决。
“关于一审、二审的死刑判决,社会舆论争论很大。”余亚莲告诉记者,一方观点认为,撞死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判死罪应该;另一方则认为,醉酒驾车,司机处于无意识状态,主观上并没有撞死人的故意,法学界也认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酒驾,不太合理。
眼看生还无望,在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事情发生了巨大变化,最高法“枪下留人”,于2009年7月裁定“不核准死刑”,并撤销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广东省高院重审。
“黎景全案跟成都的孙伟铭案是在同一天改判,都是由死刑改为无期,黎景全案是受到孙伟铭案影响的。”余亚莲告诉记者。
在听闻南京张明宝酒驾导致5死4伤后果,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余亚莲认为,一审判决“是合理的”。南京张明宝、成都孙伟铭和佛山黎景全这三个案子,都是属于醉酒驾车,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判决,结果都是无期徒刑,是受最高院统一量刑标准的影响。
本报记者 戚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