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银行卡被异地盗取近2万 举证困难输官司
郑州的张先生有点冤:自己的银行卡还在手里,钱却在深圳被人取走近2万元。他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因张先生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宁波的吴先生,银行卡被人异地取走近2万元,他当天报案并拿到证据,然后状告银行,最终胜诉。
同样的案件,为啥会有不同的结局?持卡人该如何维权?对此类案件,维护权益的主体只能是持卡人吗?听听律师咋说。
今报记者 陈亮 通讯员 南南
案件
银行卡被异地盗取近2万元
郑州市民张先生有一张银行储蓄卡,今年7月,他取钱时发现卡内少了近2万元。
他赶紧拿着身份证到开户行问个究竟。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南环支行查询后称,2009年7月5日,在深圳市农信社的ATM机上,张先生的存款被分8次提现,共19500元,花费手续费211元。
张先生认为,银行没有证据能证明他的存款是被自己取走的,对此,银行就该承担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
庭审中,银行辩称,取钱是事实,但不应由银行举证,应由原告来举证,银行在事后已经发短信告知原告存款余额发生了变化,因此,银行不应担责。
原告张先生则称,他收到银行的短信时,以为是诈骗信息,所以没理睬。
判决
丢了近2万元又输官司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存款及利息,银行卡系原告持有并掌握密码,卡内存款余额发生变化,被告已及时发短信提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张先生的代理人孙律师,孙律师表示,张先生已心灰意冷,不打算再上诉了。孙律师称,张先生确实证据不太充足,他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调查、取证。
他山之石
及时报警掌握证据打赢官司
无独有偶,类似的案例,宁波的吴先生却告赢了银行。
2008年6月9日,在宁波打工的吴某到当地建行ATM机上取款,发现卡里近2万元的存款仅剩下83元了。
他赶紧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热线,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当年6月9日下午4点,在福建龙岩市的ATM机上,该卡被人分10次提现,共取走19500元,花手续费195元。当年6月9日晚7点20分,吴先生向当地警方报了案,并配合警方,及时掌握了证据。
后来,吴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一审判决,吴先生赢了,银行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院。
二审时,宁波市中院认为,2008年6月9日下午4点,吴先生的存款在龙岩的ATM机上被支取,而吴先生在当日晚上7点20分向宁波警方报案,鉴于两地相隔遥远,足以认定该款并非吴先生本人支取。
另外,仅泄露密码并不能导致存款被他人取走,取款人还须持有金融机构发放的银行卡。在本案中,ATM机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是吴先生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宁波市中院驳回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应督促银行提高识假能力
同类案件,为何郑州的张先生吃了哑巴亏,而宁波的吴先生却赢了官司呢?
昨日,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的何洪涛律师认为,对于持卡人来说,一发现存款被窃,应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搜集证据;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起诉银行的过程中,持卡人才有胜算。再说,银行卡风险不应由持卡人一方承担。
何律师表示,对于此类案件,我国的法律条文中还没有明确界定举证责任该由哪一方来负责,而举证责任分配到哪一方,哪一方就有可能在官司中败诉。因此,充分的证据,不管是对持卡人,还是对银行,都很重要。
站在维护持卡人利益、维护银行公信度的角度考虑,对于此类案件,立法机关应该将举证责任分配到银行这一方。如此一来,就能促使银行提高自己的监管能力,让银行投入更多资金,购买更先进的设备,来提高银行系统识别“假卡”的能力,预防此类案件。
何律师还建议,建立银行卡的风险保障机制势在必行。目前,有人身保险,有车险,就应该有“银行卡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