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将保障舆论监督和行政问责纳入法规引关注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6日10:28
2010年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将开始施行《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条例从酝酿到出台,因将舆论监督和行政问责纳入其中,从以往的文件支持转到立法保障,从而备受社会关注。
条例通过法规的形式保障媒体的舆论监督,被很多人士认为是全国首例,乃“破冰”之举。有专家认为,与很多地方对于舆论监督的躲、妨、阻、封相比,昆明的做法无疑具有进步意义。但是,“破冰”之后,依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路途依然漫长。
在近日发布并将于2010年元旦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有两处备受瞩目。
一处是条例第22条:新闻媒体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目前,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经常面临各种阻力和障碍。就在此时,昆明对舆论监督从立法上给予支持,无疑让社会尤其是媒体从业者为之一振。
而另一处则是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进行行政问责的几种情形,包括发现本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不查处、不移送或者隐瞒不报;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对举报不受理、不处理、不保密或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等八种情形。出现这些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问责。
2008年至今,昆明总共问责了六百余人,如此大面积的问责全国罕见。昆明的行政问责一直备受全国的关注,此次通过立法对行政问责给予支持,也是条例的一个亮点。以至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俊斌在发布条例当天的介绍中,专门重点提出了这一处内容。王俊斌介绍说:“将具有昆明特色和较大影响的"问责"制度纳入了地方法规追究的内容!”
立法支持行政问责条款应该更加细化
条例发布后,很多人认为,昆明将舆论监督和行政问责纳入地方法规,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加以支持,是为全国之先,属破冰之举!
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一位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实际上这种说法不太正确。条例将以上两方面内容纳入地方法规,也借鉴和学习过其他地方的做法。在国内,昆明并不是第一个将以上两方面内容纳入地方法规的地方。他表示,把舆论监督和行政问责纳入条例之中,实际是参考了宪法、刑法以及《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法律和相关制度,结合昆明实际,把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机制以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
王俊斌在条例发布当天也介绍,条例是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而制定。
而有关专家则认为,虽然条例中规定了八种情形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但是,由于没有一个细化的标准,条例真正实施起来,弹性依然很大,并不能很快就达到民众的期望。而且,条例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听证权、官员违反规定达到何种程度被问责均无体现,其实施之后,如果没有一个细则,则问责的轻重、范围依然不得不根据领导的批示等来确定,这就很难实现将行政问责纳入条例的初衷。因为很多地方的行政问责,实际还是以领导的重视程度和民意等来进行的,有时候官员犯错的事情不大,但被社会广泛关注或者经领导批示后,就会受到比较重的处分;而没被领导和社会舆论关注的,则往往会被从轻处分。
条例只是迈出一步舆论监督路还很长
昆明发布的条例最受关注的是纳入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同时还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将被问责。
这个规定一出现在条例草案中,就引来了众多关注和欢呼,“以后出去采访,我们腰板可以直起来了!”昆明本地一家报纸的记者如是说。
云南民族大学教授肖建华认为,昆明将舆论监督纳入法规进行保护,这是一种观念创新。而保障舆论监督被列入地方性法规,对政府部门来说,其权力的运行将会受到更广泛、更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这是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对于公民而言,则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得到更好的实现。从这一点来说,昆明此举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而云南律师段志恒则提出,从操作上看,条例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条例把舆论监督与新闻监督等同起来,容易产生混淆。新闻监督不完全等于舆论监督,在立法时应该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其他方式的舆论监督进行区分。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个基本权利和职责,地方性法规可以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监督,但不能要求新闻媒体“应当”监督。而且,条例规定对干扰、阻碍媒体舆论监督者进行问责,那么,怎样才算是干扰、阻碍媒体监督?是推托采访、回避采访、拒绝采访、阻止采访,还是暴力妨碍采访?条例应该有细化的规定,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实施问责,而不是笼统地冠之以“干扰、阻碍”。
本报记者长期在昆明从事新闻报道,虽然没遇到过比较极端的“干扰、阻碍采访”,但是,昆明的一些部门对于采访要求,以“拖”字诀来进行周旋,记者却也频频遇到。联系采访的时候,一些单位称要向领导汇报,要发采访函,让记者等电话,一个采访有时候拖半个月都没安排,早过了新闻的时效性。
而据记者了解,地方立法保障舆论监督,昆明确实不是全国最先,亦不能算“破冰之举”。2003年,福建省制定的《福建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就明确支持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深圳市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也有类似的条款。
“立法固然重要,但是,执行才是关键!”段志恒说,除了细化和完善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更重要的是看今后的执行。在“破冰”之后,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要真正得到保障,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媒体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实现。本报记者储皖中本报实习生 施怀基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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