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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明: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6日17:02
  人民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常红、田兴春、张海燕)十一届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海岛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参加专题记者会,就新通过的这三部答记者问。

  针对有记者关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款,王胜明表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这是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之前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确实是有相当争论的。这一次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含侵害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这些方面,但不包含财产权。如果要实施侵害到财产权益的话,那么要根据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当然在常委会审议过程当中有的也提出来“严重”怎么理解?我们认为像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后的司法解释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的案例来加以认定。在国外,据了解,也不是任何情况都给予赔偿,而是有一定的条件。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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