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海岛生态系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2月26日22:04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黄小希、陈菲)26日通过的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同时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依照法律,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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