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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抢10元被判3年半 法院称情节严重是主因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2009年12月28日02:04
  抢来10元钱判3年半

  法院:情节严重是主因

  本报讯 (记者 万勤 通讯员 洪法) 阳新来汉青年石某在东湖边持刀抢劫,仅抢得10元钱。昨悉,他被判了3年半的有期徒刑。

  22岁的石某是阳新县白沙镇人。今年8月3日晚上9时许,他持刀窜至珞喻路的吴家湾湖边,见刘某等三名女子在湖边亲水平台乘凉聊天。石某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将她们洗劫,不料三人身上总共才10元钱。石某失望地逃离了现场。当晚,石某被追捕的民警抓获。在法庭上,石某辩称,自己系初次作案,再说只抢了10元钱,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洪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持刀抢劫,情节严重,遂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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