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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屋中介收费标准:看房费咨询费明年不再收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8日11:40
  为规范房屋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维护消费者和服务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西安市物价局、市房屋管理局近日对房屋中介服务收费做出明确规定,成交价在50万元以下房屋,中介费不得超过1%。新标准从明年1月起实施。

  房屋买卖

  成交价50万元以下最高收1%

  12月初,市物价局就拟定的《关于规范我市房屋中介服务收费的意见》广泛征求意见。业内人士建议,中介费的比例应按成交价的高低划档收取。市物价局、市房屋管理局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近日正式出台。

  《意见》规定,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分别不得超过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1%、50万元以上的1.25%,代办抵押贷款登记手续或单独办理产权过户的中介服务费每件不得超过500元。中介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

  房屋租赁

  中介费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此次出台的收费方案规定,在房屋租赁中,不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租赁中介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标准,指导价为分别向承租方、出租方收取一个月租金的50%。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费的分摊办法。例如:承租人付一月租金的60%,出租人付一月租金的40%。中介机构在办完产权过户、房屋租赁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中介费。

  买卖租赁

  两种情况双方都应书面约定

  中介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买卖或租赁其所属产权的房产,中介费由中介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书面约定。中介机构提供买卖、租赁中介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凡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人自行协商,书面约定。

  代收代付

  未明码标价委托人有权拒付

  根据规定,房屋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由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表,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中介机构在提供 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时,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再收取咨询费、看房费。

  按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由中介机构 代收代付的,中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人代收代付税费的金额和依据。凡未明码标价的收费,委托人有权拒付。(记者朱雪娇)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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