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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禁止为“房中房”的租赁提供中介服务

2009年08月05日11: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八月五日电(记者陈建)广州“房中房”7月31日大限已过,广州市政府继续围追堵截,彻底让其“见光死”。记者今天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该局刚刚发出《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为“房中房”的租赁提供中介服务,此“狠招”一出“,将较大程度上堵住了房中房的“财路”。


  中介不得以高价租出赚取租金差价盈利

  广州市国土房管理局表示,近期有出现个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存房”、“包房”等形式,取得房屋出租权后转租房屋,从中获取利益或极个别中介机构收取租金、租赁押金等款项后卷款失踪的案件,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在《通知》中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活动。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资质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其次则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时,不得以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为名,以定期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独家租赁代理权或转租权,在房屋以相对较高价格出租后赚取租金差价获取收益。

  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供合法的中介服务

  《通知》指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合法的、专业的中介服务。《通知》表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为房屋租赁提供中介服务时,应该充分了解、严格核对房屋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权利限制等基本情况;认真了解、核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权利范围,特别要严格审查转租人是否具备转租权;准确、全面了解承租人的承租要求,就房屋详细信息向承租人作出准确的介绍,为承租人介绍符合其要求的房屋;不仅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敦促承租人支付与房屋租赁相关的保证金、租金、水电费等款项的,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引导承租人将款项直接交付给出租人或存入出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还要妥善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备查。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还应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收取当事人资料原件、房屋钥匙等物品的,应当出具收据,妥善保管。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原件、原物品或者复印件、复制品提供给其他人。在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或者当事人要求返还所收取的资料原件、房屋钥匙等物品时,应当及时交还当事人,并办妥交接手续。此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及时通过租赁信息报送系统向租赁管理机构报送租赁信息。

  不得帮“房中房”出租

  另外,就在“房中房”自拆限期已到,《通知》中根据“房中房”还特此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房屋租赁提供中介服务时,不得出现为权利存在瑕疵的当事人或者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租赁提供中介服务,不得为“房中房”的租赁提供中介服务,也不得为未经审批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租赁提供中介服务,或者是代房屋租赁当事人收取、保管资金,占用、挪用、侵吞客户资金。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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