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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面对三难很无奈 职业形象跌至谷底(图)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09年12月29日04:21

  “三难”让刑辩律师无奈

  记者发现,就刑辩律师是否真的高危,业内观点不一。但“履职不畅”,已经成为刑辩律师们对自身工作现状的普遍抱怨,这集中表现在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查阅卷宗难和调查取证难这“三难”问题上,“《律师法》没有真正得到贯彻”。

  2007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但接受记者采访的刑辩律师们普遍反映,在某些地区,当地侦查机关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会见过程中,常有警察陪同;证件齐全,会见当事人也仍需经有关领导批准,有时迟迟无法获批,导致无法会见。

  接受记者采访的刑辩律师们一致认为,《律师法》的“见首不见尾”,是导致其流于文字、失于贯彻的主要原因。“一条完整有效的法条,必须有后果性规定作后缀,得规定有关方面违反这条规定将承受什么后果。但《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有会见权,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侵犯律师的会见权将承受怎样的后果。这样的法律规定,几乎等同于没有规定。”

  与公检法双向互动

  赵运恒认为,因为两点理由,某种意义上刑辩律师是公安机关“天然不欢迎”的人。

  首先,律师的介入,会“助长犯罪嫌疑人的底气”。一旦刑辩律师介入,客观上就能给犯罪嫌疑人壮胆。律师通常会设法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想开点,你的行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便给公安机关的审讯工作增加了难度。

  此外,律师的介入,将使公、检双方受到专业知识方面的挑战,平添一只“拦路虎”。“如果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法律辩护,最终说服法官判犯罪嫌疑人轻罪甚至无罪,公、检的面子可能就会挂不住——历尽千辛万苦逮到的人竟然无罪?这涉及办案人员的绩效考核。”

  当然,刑辩律师并不总是公安机关的“敌人”,他们之间有时又会出现愉快的合作,例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发现了公安机关此前没有发现的新线索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汇报,这有助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并非总是绞尽脑汁要把犯罪嫌疑人“往重罪里推”,他们是根据实际案情制定公诉目标的。“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检方长时间无法举出关键性铁证,而犯罪嫌疑人却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一年半载,按理说,法院此时可判无罪释放。但判无罪释放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公、检方的有关办案人员将因此承受极大的压力。法官平衡各方利益,往往判个一年半载——实际上相当于当庭释放。大家心平气和、皆大欢喜。”

  在美国,法庭上更是允许存在合法的“交易”,人称“辩诉交易”。检方光明正大地告诉犯罪嫌疑人:“你现在涉嫌三项罪名,如果你主动招认其中一项,其他两项就免了。”

  为什么给坏人辩护?

  不少刑辩律师告诉记者,与“三难”等工作上的不顺相比,民间对刑辩工作的缺乏了解,才是他们职业荣耀感低落的主要原因。与“捞人”、“捞钱”等贬义词类似,社会上对刑辩律师还有诸如“白的说成黑的,黑的说成白的”、“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等低下的评价。

  谈及刑辩律师的职业形象问题,许昔龙有件不得不说的、亲身经历的故事。有一天,邻居遇上许昔龙时问他:“我在报纸上看到一个叫许昔龙的律师给一个罪犯辩护,是不是你?”许昔龙回答“是我”。

  邻居脸色骤变:“那些人都已经被抓起来了啊,你为什么给坏人辩护?”许昔龙向他解释:“‘坏人’也有辩护权呀,辩护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可邻居就是无法接受许昔龙的解释。

  赵运恒向记者透露了他与当事人之间的磨合:“有时候,当事人要求我做无罪辩护,根据案情,我建议做罪轻辩护,当事人有可能同意,也有可能不同意。如果不同意,我多半得顺着他的要求去辩护,因为,律师是受雇于当事人的,得对当事人负责。”

  “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控犯有甲罪,辩护律师调查发现他的当事人除此之外,还犯有公、检双方所不知的乙罪。这时候律师该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仅没有义务举报当事人的罪行,甚至有相反的义务——有义务不举报当事人的罪行。否则,当事人将不再信任律师。只有基于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的信任,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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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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