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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高智商”腐败:挪用科研经费手段“高明”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9日09:51
  编者按

  人们通常认为,职务犯罪只发生在具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其实不然,近年来,在科研院所也发生了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

  科研院所内的职务犯罪不仅妨碍科研院所的健康发展,也会严重玷污其社会形象,损害公共利益。正如办案检察官所说,科研院所职务犯罪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而要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则必须完善包括人财物管理和干部人事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建设。

  挪用科研经费手段“高明” 发案单位涉及各级院所

  遏制科研院所职务犯罪需加强制度建设

  人财物管理制度:要紧紧抓住人财物管理等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

  干部人事制度: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的参与监督程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财务管理制度:增强财务的透明度,规范财务支出管理,同时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杜绝;

  采购和基建管理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对大宗物质采购、基建项目等的管理细则,使操作上有章可循,使行为上受到监督;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学术论文、专(译)著、科技成果及专利奖励办法以及科研课题奖金提取、劳务酬金、创收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

  如果不是两年前“出事”了,张捷(化名)的人生道路将会是一条不折不扣的“社会精英”路线:上世纪70年代生人、博士研究生在读、国家某权威科研机构原主任助理兼任一家权威测评中心副主任。

  张捷的罪名是贪污并挪用公款,在“出事”之前他没有任何前科。

  “他太聪明、太自负了,总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人发现。”办理张捷职务犯罪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记者说。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研投入的加大,如何加强对科研部门的管理、合理分配使用现有科研经费,已成为保证科研成果质量、提高科研水平的关键所在。而频频发生在科研院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却给科研人才和资金管理敲响了警钟。在这一问题上,作为北京市知识密集型高科技区的海淀区可谓是“首当其冲”。

  “原来没觉得发生在科研院所的职务犯罪有那么严重,值得单独拿出来说。后来在搞总结调研时才发现,这个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了。”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的负责人对记者说。

  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两大高发领域:科研经费管理与后勤保障

  办理张捷案件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张捷的犯罪手法体现了其“高学历、高智商”的特点,是非常典型的挪用科研经费案。

  2005年至2006年,张捷在担任研究所主任助理期间,利用负责管理中心行政事务、课题经费报销的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70多万元。

  与普通的挪用公款相比,张捷的“高明”之处在于,他先以虚假身份注册了一家公司,然后以研究所的名义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两份虚假合作协议,后用该公司出具的发票分两次取走31万元和40万元的支票各一张合计71万元,全部转入到之前注册的公司,后分17次将该款提现据为己有。

  张捷的事发源自国家审计署对31万元款项的审计。

  当年,张捷以购买开发包为由,经另一主管领导签字从研究所领走一张31万元的转账支票,打入此前注册的公司,后分9次提现。其后,张捷凭借国家某主管部门出具的一张20元函托费和虚假注册公司出具的21.5万元和9.5万元软件开发咨询费发票,以及研究所与虚假注册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从研究所财务报销了这31万元。

  国家审计署在调查此事时,研究所要求张捷提供31万元的协议原件,但张捷却提供了一份名为“多源协议”的文件,与其报销31万元时给研究所财务提供的“项目合作协议”名称完全不同。

  根据该研究所主任的证词,张捷提供的“多源协议”的主要内容也是从其863计划申请书中摘抄的。研究所财务对张捷报销31万元时所填写的报销单进行辨认后发现报销单金额栏小写“310020元”有补写痕迹。该所主任也证实在此报销单上签字时,金额栏写的是20元,其从未给张捷签过上万元的报销单。

  海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果断下达了搜查令,从张捷的住处搜出了大量证据。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除了科研经费外,后勤领域是科研院所职务犯罪的又一“高发区”。

  郭利(化名)是一家国有研究机构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处处长。几年前,该研究机构领导提出要给员工谋福利,为全体员工办理健身卡,该项工作由郭利负责。

  不久,郭利代表单位与某健身场馆联系办理健身卡事宜。这家健身场馆接待人员与郭利商定:研究机构办理的健身卡总金额打完八折后为946560元。后郭利提出,他可以按照全价一次性支付健身卡全款,希望健身场馆收款后以现金形式返还折扣部分。

  后来,这笔钱,被郭利理所当然地收入了囊中。

  课题项目管理混乱、财务监管缺位、不健全的用人机制以及权力过于集中,可以称得上是科研院所职务犯罪“四大元凶”

  “发案单位范围广,是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大特点。”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从近年来所发生的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案单位涉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科研院所。”

  “行政后勤服务、图书资料购置、科研经费使用成为发案的三大环节。其中,科研经费均是课题组的专项基金,数额较大,危害后果最为严重。”这位负责人指出,此类案件也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三大特点:案由集中在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3类;涉案人员学历素质较高;男性居多,且年富力强,处于事业黄金期。

  在论及科研院所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时,这位负责人用了4个字———“较为复杂”。他表示,课题项目管理混乱、财务监管缺位、不健全的用人机制以及权力过于集中可以称得上是“四大元凶”。

  “课题经费管理上,部分经费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许多费用支出与课题无关。课题负责人通常把大部分的精力都投入到科学研究上,过于信任行政助手并赋予其较大的权利,加之部分科研院所的财务监管不到位,审核流于形式,许多方面都没有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利、以制度管人的监督体系。”这位负责人说,“正是这种权力失衡、失控的局面"造就"了越来越多的"张捷"。”

  除此之外,用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也给“张捷”们打开了可乘之机。翻阅卷宗,记者发现,张捷与案发前任职的研究所仅仅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从2004年以后就没有再续签。但是,该研究所不但继续让其担任主任助理一职,不久又任命他为测评中心副主任,并担任此职直至案发。

  “目前很多科研院所的人员构成除了正式员工外,大部分是在读学生和外聘人员。这部分人员的流动性大,管理松散,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在此期间出现问题,由于无法对其追究责任,带来的损失只能由单位承担。”海淀检察院的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除了用人“无方”外,一些科研机构还在没有任何监管的情况下让其下属部门对外开展业务,致使“老鼠搬仓”搬得悄无声息。

  “研究所对张捷负责的测评中心的业务开展情况基本不掌握,直至案发前仍然错误地认为该中心从未开展过业务。而实际上,中心测评业务的联系、洽谈、合同的签订、盖章审核、费用收取,均由张捷一人说了算,甚至对外出具的认证证书也是由张捷自己在外面找公司印制的。也就是说,部门是否开展业务、如何开展业务、开展了哪些业务、如何收费、测试认证委托情况等,根本就没有人进行核实,处于无人监管状态。”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面对科研院所职务犯罪的不断涌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党建专家表示,健全管理制度,才是做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根本途径。(本报记者杜晓本报见习记者 任雪 本报通讯员 王得欣)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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