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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适房管理征秋意见 申买程序三审核两公示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9日13:02
  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市政府法制局将正在审查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比较《办法》的新旧两个版本,一些变化值得关注。百姓可登录市房管局网站表达意见和建议。

  申买条件和低保标准挂钩

  原《办法》中是“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新办法》变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的标准都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相挂钩,从而实现保障性住房体系内标准的无缝对接。

  值得注意的是,原《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此次改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单套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原《办法》规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但超出的部分,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申请程序更严格

  原《办法》规定申请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市经适住房管理中心申请。为使经适房申请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新《办法》规定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使审核程序更加严格和规范。

  选房实行轮候制

  原《办法》对如何确定选房顺序未作规定。实际工作操作一直实行的是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为使申请人可以预期自己能够购房的时限,新《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购房证”顺序号实行轮候制度。

  产权可变为普通商品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办法》规定经适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经适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原《办法》对此未作规定。

  政府可优先回购

  原《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权属证书5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原《办法》不涉及政府回购事宜。新《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增加货币补贴制度

  《新办法》首次提出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取得“购房证”的家庭自愿放弃购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对其购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通过货币补贴,增加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渠道。 (来源:郑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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