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重庆亿万富翁黎强及其团伙涉黑案在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首犯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50万元人民币。当日,众多重庆市民和媒体集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前等待一审宣判结果。中新社发许康平 摄
中新社重庆十二月二十九日电 (杜远)二十九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黎强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七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
当地法院审理查明,二000年以来,黎强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形成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何永红、来有刚、黎德明为骨干成员,以伍树峰、伍树芹、张文友、付培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000年至二00九年期间,为扩大在重庆客运市场的占有份额,黎强多次指使组织成员,采取强行拦车、放气等手段,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交通瘫痪;为达到非法营运获得合法手续、增加客运车辆座位数等目的,黎强多次指使、组织组织成员、车主及家属,采取集访、围堵、踢砸公务用车等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并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致多名民警受伤;为争抢客源、排挤竞争对手,黎强指使组织成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对其他客运公司驾驶员实施随意殴打、拦截等滋事行为十余次,致多人受伤。
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黎强等人投入五十五辆客车在重庆巴南区鱼洞城区、沙坪坝区陈家湾至井口线及陈家桥至回龙坝线从事非法营运,非法经营数额达一千八百四十余万元人民币,违法所得四百八十余万元人民币。黎强还通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等手段,为其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寻求保护,逃避税务查处。
此外,检方指控该案被告人的多项罪名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认定。其中,针对检方对重庆市信访干部姜春艳受贿、重庆市沙坪坝区运管所所长肖庆隆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罪,法院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检方还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指控黎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的一次集体上访,也未获法院认定。
黎强等人涉黑案在十月底结束庭审,经过近两个月后宣判。据当地法院消息,该案判决书长达二百二十七页,十二万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