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定井下劳动者劳动合同不得少于3年
来源:三晋都市报
2009年12月30日02:05
本报讯 (记者张小林)2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新闻发布会称,针对我省矿山企业用工集中、风险较大的特点,明年起用人单位必须与井下劳动者订立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小时。
据悉,《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9月24日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厅厅长张健指出,《条例》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上升成了法律规定;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在帮扶企业应对危机上有了新的创造,规定了劳动合同协商中止情形;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上有了新的突破,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同时,该《条例》在特殊人群劳动保护上也有新亮点,对于使用退休人员以及勤工助学学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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