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多地参保均满10年 按“从长 从后”原则处理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30日14:48
中广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4时40分报道,昨天(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现在来连线中央台实习记者沈静文。
主持人:新政对于参保人、参保地和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放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条件之后,是不是说城镇企业职工就可以随意地在任何地方参保和支付了呢?
记者:在新的暂行办法发布之后,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程序确实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简化。但这种便捷也是以明确的规则为基础的。首先在参保地的确定上,有一种情况是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就是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保部养老保险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我们采访时表示,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缓解人口压力较大的大城市的养老压力。但如果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就可以不受这一年龄规定限制。
而在待遇领取地的确定上,《暂行办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参保人可以在多地参保,但必须在一地支付。这个“支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领取待遇。支付地的首选是参保人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在某地参保满10年,也可将其选为支付地,如果在多地参保分别都满了10年,就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来处理。比如小王在北京参保10年,在上海参保11年,按照“从长”原则,就应该在参保时间更长的上海领取待遇。假如他在北京参保10年之后又在广州参保了10年,那就按“从后”原则,在时间比较靠后的广州领取待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小王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了。
主持人:《暂行办法》的出台,主要解决了过去政策的什么问题?对于参保的个人来说有什么好处?
记者:这个问题我专门采访了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的张翼教授。他分析,在过去,各省之间的政策不同,所以人们想异地转入转出就无法顺畅地进行。而这些政策的分割实际上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比较低下造成的,即使由省级统筹以后,由于统筹单位不一样,统筹过程中政策不一样,就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新办法的积极意义,张翼教授打了个比方,说过去有的劳动者之所以不敢对老板说不、不敢炒老板鱿鱼,就是因为担心养老保险无法异地转移:现在跨省转移的接续就使得这些人的担忧消除了,因此鼓励了他们流动,焕发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使得我们国家就业的效率提高,使得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者劳动的能力的机制得到很大程度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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