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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参保甲流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9日10:43
  12月28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文件,对参保人员因甲型H1N1流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费,医保基金如何支付做出了规定。

  昨天发出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甲型H1N1流感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参保人员因甲型H1N1流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医保门诊有关规定支付。

  据介绍,如果甲流病人参加的是职工医保,门诊费用1500元以内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在社区医院就诊的基金支付60%,在非社区医院就诊的基金支付50%,基金最高支付1500元。如果参加居民医保的甲流病人,学生儿童300元以下部分,基金支付40%,300元以上部分自付;老年居民和劳动年龄段内的其他居民,则是300元以下、800元以上个人自付,300—800元基金支付40%。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因甲型H1N1流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医保住院有关规定支付。据统计,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为77.5%,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为58%。“甲流病人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也将达到这一水平。”工作人员说。

  此外,《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因甲型H1N1流感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可参照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报销。(顾雯) (来源:《南京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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