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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发全国通用社保卡 养老保险转移分五情形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30日16:54
  我国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转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统筹资金额如何转移?怎样转移成为参保人员关注焦点。暂行办法规定,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据悉,暂行办法明确,养老保险转移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还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资金这样算 手续这样办

  如何转移资金?

  个人全转 单位缴费基数转12%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转移资金?个人账户部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

  如何转移关系?

  5种情形 按相应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如何办理退休?

  4种情形 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内养老关系如何转?

  以国务院暂行办法为准

  据悉,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后,我省正在制定出台贯彻文件,将以国务院暂行办法为准,不久后会出台。记者黄旭阳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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