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2009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2月30日22:36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陶俊洁、赵晓辉)为了增强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30日公布了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的相关要求。
按照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上市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同时,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有关要求,切实整改治理问题,巩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果,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披露,防止出现敏感期内及6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为了杜绝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充分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占用原因、偿还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同时披露年审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证监会特别提到,创业板上市公司应着重披露其核心价值、风险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实披露核心竞争能力及其重要变化和对公司的影响、研发支出情况、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充分揭示公司风险,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并强化退市风险的警示;强化对其投资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披露其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以及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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