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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家庭总资产不超32万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09年12月31日08:34

  家产不超32万就可申请保障房

  深圳新闻网讯 市住房和建设局今天发布《关于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我市将于2010年1月起组织开展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本次申请人收入线和家庭总资产线均有所放宽,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就可申请,较上次放宽了4万元。(详见申请条件)

  本批保障房源另行公布

  2007年,我市首次面向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单身居民)租售保障性住房,共受理了8844户家庭的申请,经终审合格家庭有6471户。2007年度、2008年度共向社会提供各类保障性住房8209套。

  经市房屋委员会决定,我市将于明年1月起组织开展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工作。

  我市开展第一次受理保障房申请时,在通告中公布了保障房房源数量、位置、基准售价、租金等内容。但这次的通告显示:我市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申请情况,分批向户籍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在全市各区分布均衡化、申请常态化。房源的具体情况、基准售价与租金标准另行分批予以公布。

  承租政策房者可申购经适房

  通告还指出,承租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符合本通告规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终审合格并选定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办理原承租住房的相关退租手续。

  承租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承租期内经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有严重违规和违约行为的,本次不受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上次已申请未购租者须再审

  通告指出,符合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2008年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规定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仍未购租保障性住房的,在房源公布后,按本通告及相关规定重新确认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状况等信息,经终审合格后参加选房。

  在本次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完成后,经终审合格仍未购租保障性住房的,将按照我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册,在轮候有效期内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度和房源筹集情况,分批逐步解决其住房困难。

  申请受理

  受理时间:2010年1月25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

  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资料领取:可在2010年1月23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者从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下载。

  选房办法

  经终审合格的,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基本计分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

  (二)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本市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三)申请人服役前或者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计分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五)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具体选房时间、地点及有关规则另行公布。

  收入证明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者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其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咨询电话:

  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83207144

  申请条件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已婚的,其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对比:上次未规定单身条件。)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对比:上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规定为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

  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前一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个人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对比:上次申请家庭总资产规定为不超过28万元。)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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