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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四分之一条款”将成为历史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31日15:59
  第十一届第十二次会议二审通过即将提交十一届人大三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拟对“四分之一条款”进行了修改,实行“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选举各级人大代表。

  我们通常所说的“四分之一条款”,就是现行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大代表的条款。向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将此条款修改为“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各级人大代表,即有些学者所概括的“同票同权”。此条款修改若获得通过,所谓同票不同权的“四分之一条款”将成为历史。

  笔者认为:废止“四分之一条款”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具体体现,应该说亦是本次选举法修正的重点和亮点所在,体现了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下选举制度建设渐进的民主的必然趋势。

  据查证,新中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我国的选举制度在一步一步地不断完善。就城乡按人口比例分配分配人大代表名额来说,随着城乡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变化,城乡代表名额分配的比例也随之进行调整。所谓“八分之一条款”最早见诸于1953年选举法;1995年选举法做了一次重要的修改,将“八分之一条款”修改为现在的“四分之一条款”。这一次全国人大若通过该修正案草案,将彻底废止所谓同票不同权的“四分之一条款”,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滕修福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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