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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等一批新法规今日起实施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2010年01月01日04:45

  这些新法新规新政策今起实施

  本地

  2010年的第一天,《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

  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处罚款

  新法规:《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在北京、济南、大连、重庆等城市制定了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之后,去年9月25日,《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也正式获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从今天起正式实施。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汲取近年来城乡规划工作在探索城乡统筹和全域成都规划方面的成功经验后,《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时出台。

  条例规定在城乡规划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条例明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许可和监督检查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确保城乡规划不因主观因素随意变更和调整,保证城乡规划的稳定性。条例中明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违法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擅自改变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非领导干部也要定期轮岗

  新法规:《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根据《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定期轮岗制度,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这就是说,“定期轮岗”将不再限于领导干部,所有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在其要求的范围内。

  确立“治未病”的法律地位

  新法规:《四川省中医药条例》

  今起实施的《四川省中医药条例》明确要建立中医医疗服务体系,确立“治未病”的法律地位,同时加强对中药制剂调剂的监管,鼓励中药企业开发中药新产品,扶持中药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同时,从今年起,中医药常识将逐步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及社会卫生健康知识宣传范围。

  本报记者 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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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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