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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欲将导游小费合法化 新规定与法规起冲突

2009年10月28日13:50

  导游带团临时加景点、进店购物的现象由来已久,今年十月,深圳市旅游局欲通过将“小费”合法化来解决,却在导游和顾客截然不同的态度中凸显尴尬

  导游小费“合法化”路径

  □本报记者 徐秋颖 发自成都

  “小费之于导游”,在北京某旅行社负责境外旅游路线规划的胡月(化名)眼中正常而合理。已经从事旅游管理的她,在大学期间便凭借着导游证做兼职穿梭在旅行社之间。

  “干得比驴都累、吃得比猪都差、起得比鸡都早,装得比孙子都好,挣得比民工都少,就是看着比谁都好,三年以后下岗谁也跑不了。”她随口说了一段导游中广泛流传的顺口溜。

  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法劳动报酬之中,深圳市并非首例,事实上在2008年6月份,第一部《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当时最大的亮点是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中。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

  然而,山西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最终表示,由于游客不认可、薪酬体系不健全以及制度障碍三方面的原因,小费制度普及并将其纳入导游合法收入的做法并不现实。

  新规定与法规冲突

  据深圳文体旅游局党组书记李小甘介绍,《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于2009年底前出台,未来专职导游的收入将由“基本工资+导游服务费+出团补贴”构成,将借鉴国外做法设立导游服务费,但规定由游客自愿支付,目的是通过提高导游的待遇来杜绝导游以不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减少损害游客利益的情况发生。

  “支付办法是自愿的,由游客根据他们对导游的评价,对导游工作辛苦程度给予一定的导游费。”李小甘认为。《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在向深圳各大旅行社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市旅游协会向社会发出。

  深圳招商国旅负责人认为,有了导游服务费这项收入,导游在服务中会更尽心尽力,同时,也不需要在“灰色收入”上花太多的心思。“导游服务费能收的话,对导游来讲,最大提高自己的技能、提高优质服务还是有帮助的。”

  作家刘仰也认为小费有其合理性,小费某种程度上是游客对于导游工作好坏的一种判定。“作为一个导游,他的工作成效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老板不太容易监督他,另外一个他跟顾客的关系也是一个临时的一个关系,旅游结束就算完结了。导游的工作好与坏,包括旅游公司给导游怎么来论定都是一件困难的事。当然我说的这种奖励是小费,完全是游客自愿的,多给少给无所谓,等于是让游客直接来认定导游的服务质量。”

  而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对于收小费一律禁止。

  事实上,在公众看来,对于导游服务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游客所交纳的团费当中。但现在现实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导游的收入完全要靠购物的回扣。导游往往带游客去购物点、自费景区,以收取返点的不正常方式获得报酬,这种畸形的薪酬体系经常导致旅行社、导游与游客发生矛盾。

  回扣成为利润来源

  据了解,导游的薪酬制度现在基本是两种模式,一种是专职的,导游会有几百块钱底薪,第二种是持有导游证,旅行社发团给他,没有底薪,团补可能会比专职的稍高些,大概在150元一天,专职者团补是100元。

  “在中小城市是这样,一般旅行社还是会固定培养一批导游。而在北京,还有南方旅游发达的城市,导游是没有底薪和团补的,反而还要给旅行社人头费。要想带这个团的话,得向旅行社交一人30元人头费,所以导游必须要带顾客去购物、加景点才能挣回来。还有就是自己垫房款,过后旅行社再给补。而出境人头费更高,一般是一人200元。”胡月介绍。

  国内的旅游在五年前无论是出境还是国内游价格很高,旅行社也较规范,私人不被允许开旅行社,而导游的工资也是全部包在了团费里。

  近年来,国内旅游发展加速,一部分已经和国际接轨,办旅行社的条件放宽,表现在数量增多,部门更细,当然竞争也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团费价格下降,某种程度上导游的那份工资也在团费降低的过程中越来越少。

  “单靠团费已经没有多少利润了,一个长线,北京到大理的双飞七天,才2000多块钱,光机票钱就1000多,旅行社有时候都是负团款。所以旅行社就要用别的方法弥补过来。”胡月认为。

  “目前一般的团,一直是这种情况,有的排列行程,可能没有安排进店,但旅行社会要求你,得走几个店,因为走的店会返给旅行社人头费,比如说30人进了这个店,不管游客买不买东西,这个店会固定返给一个人10块钱,这就是300元。购物占利润很大部分,一个店出来客人能购一万多块钱。”

  和旅行社出行,在购物和进店不可避免的背景下,一种“纯玩团”出现,意味着无购物和进店的旅行模式出现,同时游客给的团款较高,高出一般团款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比如桂林漓江加中越边境德天跨国大瀑布双飞五日游,常规团是3680元,而纯玩团则高达4500元。

  缺乏传统的“小费”执行难

  世界通行的小费制度起源于十八世纪的伦敦。

  那时,当地酒店的餐桌上往往放着写有“保证服务迅速”的碗。顾客落座后,只需将少量零钱投入碗中,就可以得到服务人员迅速而周到的服务。后来,这种费用逐渐演变成为感谢服务人员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在餐饮、旅游等许多行业里广泛存在。

  现今的中国人对出国旅游已逐渐适应,但对国外的付小费制度却始终不能理解。同时小费在国外实行多年,建立起一些配套的制度加以规范,比如小费有一定比例的纳税金额。在我国这些尚是空白。

  “我觉得可以把导游小费合法化,但是能不能既不是金额无上限,想给多少给多少,也不是硬是不给,这两个极端都不行”,著名旅行爱好者“行走四十国”认为,在服务小费的习惯养成是执行起来棘手的问题。

  “在出境旅游中,是要支付小费的,这在团费中已经写明白了,一人一天50元。”胡月说。

  “就像我们在国外旅游的时候,服务非常好的地方,其他国家的人可能会心安理得地给,比如住了三四天,临走再放一美元,这个一美元不是包在规定的费用里,这是别的国家的人都会放的,但是我们中国的游客多数都不会放。”

  实行小费制度之后,旅行社仍需考量如何避免小费变成变相涨价,同时防止发生游客认为多付了钱,而服务的水平却并没有得到提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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