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绩效工资等法律法规今日正式施行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10年01月01日17:42
中广网北京1月1日消息(记者沈静文)据中国之声《全球新闻联播》14时38分报道,新年第一天,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式开始施行。“养老金”和“绩效工资”这两个热门词也出现其中。
第6次提高企业退休养老金 养老保险可转续
从今天(1日)开始,国务院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提高的幅度是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每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面这些人员再适当提高,他们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这也是国务院连续第六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金,在我国和国际上都是空前的。
从今天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行,保证今后参保人员发生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顺畅地转移接续。今后,参保人不但可以方便地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所在地,而且还可以累计之前在各地的缴费。参保人的申请手续也被简化为一份书面申请,剩下的工作都将有社保经办机构来完成。
今日起,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早在2009年9月,国务院就决定,分三步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国务院也明确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基本原则。一是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二是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三是分级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四是统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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