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房公积金新规试行 患重病也可提取公积金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2010年01月05日08:42
本报南宁讯(记者唐正芳)以前广西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执法都有自己的一套办理程序,2010年1月1日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实行,广西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程序不仅将实现高度统一,而且很多规定还方便了群众,富有人性化。
据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广西实行已有18个年头,其间,各地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边实践边总结,都制定了一套适合本地特色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程序,虽然各有亮点,但也有不切实际的东西,不利于群众办事也不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经过两年不断研讨,《规范》正式出台,广西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执法等方面做了统一和规范,以后不管在南宁还是在广西其他城市,不管是办理程序还是相关的文字表述,都是一致的,甚至连相关的宣传资料都是一样的。
用《规范》将原来各地不一致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程序统一起来,看似简单的增减,却给群众提供了更多方便。比如,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按照以前的规定,不管是住在区内的还是区外的,都要封存两年以后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期间都不能转移。现在《规范》里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住地在区内的既可以办理封存也可以办理异地转移,住地在区外的则可以办理消户提取公积金,但必须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为了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两地分居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暂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必须符合以自住为目的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等条件。
《规范》还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就是将属于医保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列入“可以办理非销户提取”的范围。例如,一位交了住房公积金的市民,如果他的爱人患上癌症,当他无钱交付医药费时,可以凭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入院通知单、缴费通知单等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急用。“在生命和住房之间,《规范》更重于拯救生命。”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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