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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宋祖德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诽谤?(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05日13:08

  漫画:宋祖德 中新社发 刘成丰 摄

  2009年12月25日,我国已故著名导演谢晋的名誉被侵权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进行一审判决,“大嘴”宋祖德和他的兄弟刘信达被判令连续10天在媒体公开道歉,并在经济上赔偿约29万元人民币。

  这是个在海内外引发众多人关注的案子。2008年10月19日,谢晋因病去世,此后,宋祖德兄弟多次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文章,不仅攻击谢晋导演的人格,而且无中生有诬蔑谢晋“嫖妓死”,造谣称谢晋与刘晓庆有“私生子”。其对一位令人尊敬的、德艺双馨的大导演如此肆无忌惮地进行攻击,实在无法容忍。

  面对宋祖德兄弟不肯罢手,而且其博客文章由于点击率大幅攀升而产生了严重恶劣影响,谢晋夫人徐大雯被迫拿起法律的武器,将宋氏兄弟以侵犯名誉权案由告上法庭。人们本来期望,宋祖德兄弟在法院一审输了官司后,能真诚认错、道歉、赔款,在还谢晋清白的基础上,宋氏兄弟也能吸取教训,从此停止这种对他人的名誉侵害。但没想到,宋祖德不仅不服判决要上诉,又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了《谢晋夫人应该支付100万生命延长费给祖德》的文章,称“老太太应该感谢祖德,因为有了这场官司,老太太有了期望有了等待,本来老太太身体状况十分恶劣,因为有了一种精神上的期盼和等待,老太太至少多活了两年,从这个角度来讲,老太太应该给祖德支付100万生命延长费”。

  读了这些报道,令人感到异常震惊。“大嘴”宋祖德对自己红口白牙诬陷他人的言论,不仅没有一丝悔改和内疚,反而继续坚持侵犯他人名誉的立场,对谢晋夫人又一次进行污辱、伤害,实际上,这构成了在庭审判决期间再次的侵权。我们要问:作为一名公民,宋祖德有什么权利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另两位公民谢晋(已故)及夫人进行名誉损害?

  我认为,此次判决之所以没有达到制止宋祖德侵权行为的效果,使侵权仍在继续,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虽然赔偿金达到近29万元,但对于“有钱的”宋祖德兄弟而言,可能仅是九牛一毛,因此,他们当然毫不在意,于是便敢在一审判决后继续对徐大雯进行侮辱。这实际上在告诉人们:宋祖德这类“赔得起”的有钱人,似乎从法律那里“获得”了用钱可任意损害侮辱别人名誉的“权利”,从而把这场官司化为名誉权与金钱的“交易”。所以,宋祖德的不认错和反向徐大雯“索赔”100万元“生命延长费”,不仅构成了对谢晋夫人徐大雯的名誉侵权,也是在挑战法律本身。

  二是此案法律性质的认定一开始就走偏了,即究竟是民事侵权案还是刑事诽谤罪?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此案应该可以以诽谤罪起诉。所谓诽谤罪,指侵权人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们名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宋祖德兄弟是以互联网博客形式散布这些诽谤言论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第四项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务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第一款:“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17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也指出:“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说:“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宋祖德兄弟对谢晋夫妇名誉权的侵犯,其情节无论怎么说都已够得上是严重诽谤,所以,以诽谤罪从刑事案角度起诉宋祖德兄弟,都应当是可以实践的。当然,首要的是过硬的确证。

  无论是打民事官司还是从刑事案进行起诉,最终目的是通过判决让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中止,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现在,宋祖德兄弟对谢晋的名誉权侵犯并未中止,在这种情况下,此案早已超越了民事案的底线,构成了刑事案的范围。所以,当务之急,是应迅速制止宋祖德以行为手段继续对谢晋天妇实施侵权行为。我在想,可否以举报方式请公安从刑事角度介入侦查,先行制止侵权行为继续,然后再打刑事官司,以诽谤罪追究宋氏兄弟的刑事责任。

  谢晋名誉权案一审判决后,国家一级律师、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院长薄海宝就指出,审理这类案子,法律上有漏洞。有个青年在网上发帖,点击率仅200多次就以诽谤罪论处,而宋祖德对谢晋名誉权侵害,情节恶劣得多,反而以民事案来处理,这是法律的失衡。我很同意这位律师的观点,谢晋被侵害名誉权一案,实际上系诽谤罪,而以民事赔偿方式判决,失之轻了。

  陈云发 (来源:中国文化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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