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同居期间名字刻上男友母亲墓碑分手索赔精神损失费被驳
名字上墓碑去除就不侵权
基本案情
李雪与王刚同居期间,王刚的母亲周秀去世了。王刚及其家人将母亲安葬在陵园,并为母亲立了块碑,在墓碑上,李雪列名为王刚的配偶、周秀的儿媳。
但后来,李雪与王刚解除了同居关系,并与他人结婚。
之后,李雪曾致电王刚,要求他将周秀墓碑上李雪的姓名去除。
但后来因发现自己的名字仍在墓碑上,李雪便将王刚告上法庭,要求王刚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万元。
李雪的理由是:她与王刚分手后名字仍刻在王刚母亲的墓碑上,易使他人对李雪产生误解,这使李雪的身心受到巨大打击。
在诉前调解期间,王刚将母亲墓碑上李雪的姓名消除。
庭审中,李雪称王刚事先并未征得她同意,便将自己的姓名刻在了周秀的墓碑上,她发现后即对此提出异议。
王刚则称,当初是李雪要求将自己的姓名刻到母亲墓碑上的。
两人相互否认对方的陈述,但均未对自己陈述的事实举证。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雪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韩毅冰法官:李雪并未与王刚登记结婚。在双方同居期间,李雪作为周秀的儿媳列名于死者的墓碑上,虽不合法,但不违背相关当事人的意愿。
李雪虽称自己早就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佐证。
而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周秀的墓碑上仍列名李雪为周秀的儿媳,则有损李雪的人格尊严。
但王刚的不作为对李雪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十分有限,李雪也未对王刚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举证予以证明,加之王刚已将墓碑上李雪的姓名去除,所以李雪的要求理由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