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头文件”有效期不超5年 未在网上公布不具效力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1月06日14:29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下月起施行
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将统一审查、统一登记、统一公布,同时必须注明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自然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5日由成都市法制办公布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未在网上公布将不具效力
按照新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起草规范性文件须进行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今后成都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实行统一审查、统一登记,经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统一公布,未在网上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专项条款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且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自然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若需继续实施,应当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同时,制定机关还应根据情况变化,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定期公布经清理后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为强化监督,新规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相关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议事机构不准发“红头文件”
谁有权制定“红头文件”?成都市法制办昨日同时公布了经审核确认的8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2009年3月起成都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成都市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发现某些议事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也制发了一些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新规明确提出: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新规还明确了不允许在“红头文件”中设置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记者王小玲)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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