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局长与情妇“里应外合”操纵工程招标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1月07日13:15
情妇受贿348万,局长统统给她花
南京江宁区原地税局局长与情妇“里应外合”操纵工程招标,双双获刑14年
用“人财两空”来形容南京江宁区地税局原局长洪某某,是再恰当不过了。经南京市检察院侦查查明,自2002年至2007年间,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由其情妇尤某某出面收受贿赂348万余元。让人惊讶的是,每当尤某某收到好处费,并让洪某某拿点钱去用用时,他总是说:“我不需要用钱,你自己留着用。”前不久,这位“不需要用钱”的局长与其情妇一起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怜香惜玉
女老板做情妇
“专职”拉关系接工程
1996年,尤某某承包了洪某某任局长的地税局下属分局一酒店,两人由此相识并互相有了好感。据介绍,当时尤某某虽然已经35岁,但风韵犹存,且有一副好嗓子,深得洪某某青睐。洪局长认为尤某某就是自己要找的知己。1997年11月的一天,洪某某与尤某某正式确定了情人关系,两人为此在尤的房子里举行了一个小仪式,买了菜、喝了酒,双方还互相表达要对对方忠诚。
1998年底,尤某某在鼓楼开了一家酒店。“那时候我经济上很困难,酒店装修时,洪局长把家里的10万元钱拿出来给我用,那时候10万元对于他们家庭而言,可以说是近乎全部财产了,我十分感动。”为了节省装修开支,洪还亲自帮她到街上买材料。
2000年,尤某某将自己的酒店转包给了施某,想承包位于新街口的另一酒店。施某向尤提出,让她介绍某区地税局的领导给他认识,帮他承接地税局的建设工程,并承诺给尤好处费。施某要找的正是洪某某任局长的地税局。在与洪某某约会时,尤提出了施某的想法。“我正好有条件,能够让他们中标,你利用他们工程队作为平台,收取他们的好处费,以后就做我的秘密夫人。你长得白,像白玉一样,就不要再开酒店了,开酒店很辛苦,女人过于操劳,一过40岁就显老了。”洪某某格外怜香惜玉,尤决定不再承包酒店了,开始“专职”拉关系承接工程。
在洪某某的直接帮助下,施某顺利承揽到了该地税局办公楼幕墙工程,但他承诺给尤的2万元好处费却迟迟拖着不给,这让尤和洪都感觉很不是滋味。于是,洪让尤重新物色说话算数的工程队负责人。这样,通过施某的介绍,尤又认识了朱某某。
分工明确
局长掌控工程底牌
情妇牵线收钱
2002年中秋节前后,尤某某第一次与朱某某见面,“以后你要多关心关心,有什么工程业务帮我拉一拉、接一接。”朱对尤说,尤很爽快地答应了朱的请求。
过了一个月左右,洪就告诉尤一个好消息:“我们地税局办公楼内装工程要开始了,你让朱来报名吧。告诉他们把报名资料做好,一定要符合规定,不要第一轮就被刷掉了。”尤迅速将信息告诉朱,双方约定尤帮朱操作中标,朱给尤中标价的3个点作为好处费。
“你让他们把价格报低一点,价格低了我好说话。只要他们进入前三名,我有选择权,让朱的公司中标。”“价格太低了,朱不愿意怎么办?”尤有点担心。“我会留一部分工程出来不纳入招标范围,等朱中标后把这部分给他做,把价格补给他。他们赚到钱了,你也能拿到钱,你跟朱讲一下他就知道了。”洪道出了其中的玄机。为了确保朱的公司中标,洪局长如此关照尤某某。
在洪局长的一手操作下,朱的公司理所当然地中标了,中标价是500多万元,朱从此对尤刮目相看。“2003年3月起他以工资名义每个月给我5000元作为活动费用,一直拿到2005年5月份前后。”尤对办案检察官交代说。经查,地税局办公楼内装工程最后造价高达1000多万,尤先后两次从朱手中拿走30万。
2004年春,洪所在地税局下属四分局的办公楼要装修。“这个装修工程要好好搞一下,档次搞好一点。你让朱把设计好好做,设计一定要中标。”洪把要求告诉了尤,随即特意嘱咐道:“这个标按200万装修招标,还有200万幕墙就不招标了,以后还会有一些后续工程,都给他们做。”“这个工程我要了6个点,我不想把拿钱的时间拖得太长,后来与朱约定工程量以700万来算,应该给我42万,我主动要求舍去了零头,定下来这个工程给我40万。”尤说。最后该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达900万,事后朱分两次将40万给了尤。疯狂敛财
大钱小钱都不放过
买了房又买奔驰
有了上述两次成功的操作,有人就开始主动找尤帮忙了。2005年上半年,楼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尤,想请她帮忙承接一些工程,并答应会给比较高的好处费。“我知道你跟地税关系蛮好的,他们西边的空地可能要搞建设,你能不能帮忙让我做?”楼对尤直来直去。于是,尤有意向洪打听这方面的消息。
过了一两个星期,洪第一时间将好消息传递给了尤:“我们旁边要搞一个信息楼,工程定下来由我们负责。现在工期比较紧,我想把土建和装修搞个总包,这样我们也可以多搞点收益。这次门槛高,竞争少,操作起来容易一点。”随即,尤将楼某公司的相关资料送给了洪。“他们入围肯定没问题,他的资质在这里,让他们把资料搞搞好去报名吧。这次招标,我会把时间搞得很短,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做完,让其他人来不及找人打招呼。”听洪这样一说,尤赶紧打电话给楼某,当然她不会忘记关键性的问题,提出以中标价的3个点作为好处费。
对尤开出的3个点好处费,洪知道后有些不满意地说:“我们办公楼东边的那块地准备搞个网球场,不搞建设了,这个信息楼是最后一个工程了,你可以跟他们讲要3-5个点,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了。”最后,尤与楼商定以中标价的5个点给好处费。经过洪的一番操作,楼的公司最终以2000多万的价格中标了。2006年春节前,楼兑现了对尤的承诺,把100万元分3次全部给了她。此外,尤还帮助楼拿下了信息综合楼内装工程,这次她以中标价的10个点向楼要160万元好处费。大钱要拿,小钱也不放过。在信息业务大楼办公家具购买过程中,尤某某为相关公司提供帮助承接业务,又先后收受了两家公司近19万元好处费。
2008年9月上旬,南京江宁区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职务案件中,一位行贿人交代在承建某信息综合楼的工程时,介绍人尤某某从其手中拿走了100万。检方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尤某某背靠的是身为江宁区地税局局长的洪某某。随即,区检察院将线索移送南京市检察院。
2008年9月26日,区检察院对尤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8日,南京市检察院对洪某某立案侦查。“楼某第一次给的100万,我花了70万-80万买了金陵大公馆的房子,剩余的部分和其后楼某给的160万中的一部分钱,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奔驰车,剩余的钱都借给了别人。”案发后,尤某某向办案检察官交代了赃款的去向。
罪责难逃
情人充当“二传手”
两人都犯受贿罪
2009年4月13日,南京市检察院以受贿罪依法对洪某某、尤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洪某某辩称自己没有与尤某某共谋,不知道尤某某拿了多少钱,也未和她共同占有钱财,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则称洪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没有实施为相关单位谋利的行为,也没有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且请托人与洪并不相识,故不构成受贿罪。同时,尤某某和其辩护人也称,没有与洪某某共谋受贿,自己收受的钱款系正常的劳动报酬。
关于洪某某、尤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认为:洪、尤对情人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佐证,足以认定。因此,两人之间具有特定共同利益关系。其次,二人有共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尤向洪转达请托人的具体谋利事项以及会给予的好处费后,洪表示同意为请托人谋利并实际实施,两人已完成为请托人谋利和非法收受财物的合意,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洪与请托人之间权钱交易的意思联络是通过尤的相互转达而完成。本案中,洪、尤二人经通谋后有着明确的分工,即由洪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由尤与请托人联系并非法收受财物,虽然直接收受财物的是尤某某,但洪某某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明知且默认尤收受请托人财物,实质是对受贿财产的处分,应认定是和尤共同收受、占有。此外,就行贿、受贿的对应性而言,请托人请尤某某在地税局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时,就知道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需要找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故请托人具有行贿的故意。
尤某某充当“二传手”大肆收钱,没有工作的她该当何罪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因此尤某构成受贿罪。
2009年10月2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洪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20万元;尤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洪某某、尤某某犯罪所得赃款175万元、奔驰轿车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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