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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员参与保安公司经营活动将被处分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07日16:52
  新华网长春1月7日专电(记者周立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吉林省公安厅负责人就一些规定给予了详细解读,并特别提醒: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保安公司经营活动将被处分。

  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刘培柱介绍,根据规定,元旦过后,公安机关从“办”保安变“管”保安了。此条例实施前,保安公司只能由公安办,市场对安全服务的需求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回应,这就导致私人保镖、私家侦探等脱离监管的保安服务性质组织大量出现。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公安机关将承担起保安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保安服务市场有条件的向社会放开,这表明私人也可开保安公司了。而此前,公安机关一直规定只有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才能办保安公司,禁止私人开办。

  刘培柱说,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公司明确说不。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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