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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打靶后将百发子弹带回家 最终获刑三年(图)

来源:重庆商报
2010年01月08日08:34
我有专用持枪证,不是非法持有! 你非法持有弹药! 商报图形 苏小鸥 制
我有专用持枪证,不是非法持有! 你非法持有弹药! 商报图形 苏小鸥 制

  警官家中搜出百发子弹被判3年

  在任西彭派出所领导期间将子弹带回家,工作调整后已无配备枪弹条件

  本报讯(记者 张畅)身为市公安局干部,竟知法犯法,非法持有弹药。1月4日,原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毒品检测鉴定中心主任张某,被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打靶后将子弹带回家

  据悉,今年54岁的张某,曾先后担任巴县公安局西彭派出所(1997年后改为九龙坡区公安分局西彭派出所)副所长、所长,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毒品检测鉴定中心主任。张某在西彭派出所担任领导期间,因组织民警打靶,领取过“64”式手枪子弹。之后,他将部分子弹带回自己的家中。去年8月8日,市公安局民警在他位于渝北区黄金堡城市花园的家中进行搜查时,从其二楼主卧室的床头柜抽屉内,查获“64”式手枪子弹101发。

  律师辩护属私藏弹药

  经鉴定,被查获的这101发枪弹都是制式“64”式7.26毫米手枪弹,全部结构完好,都能发射。张某被检察院指控非法持有弹药。而在庭审过程中,张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由于张某配发有专用持枪证,属于合法配枪配弹未交出。因此,他所犯的应该是私藏弹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弹药罪。

  最终获刑三年

  针对张某律师的辩护意见,沙坪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属私藏弹药罪的辩护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符。

  虽然张某配备专用持枪证,但在2001年工作调整之后,该配备、配置枪弹的条件已消失,并且张某持有的枪弹并非是因工作配有或配置的。因此,张某在配置、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已经消除的情况下,仍非法持有“64式”手枪子弹101发,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持有弹药罪。法院认为检方三到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考虑到他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后对他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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