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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亿”下半场更有法可依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08日08:19
  《条例》规定:可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可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针对“产能过剩、形象工程”等,规定政府投资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

  针对“未批先建、首长工程”等,政府投资将实行审批制

  针对“豆腐渣”工程等,将明确项目开工条件,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遏制政府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1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政府投资管理将步入法制化轨道,违规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政府投资虽然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但绝对数额在不断上升,2009年仅中央投资就有1万亿元之巨。如何管好政府投资资金,防止用于楼堂馆所、“两高”项目和产能过剩项目,避免出现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成为各方面十分关注的问题。针对此,《条例》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此外还要求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各种投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和地区。《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通过明确项目开工条件,要求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控制概算调整,做好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特别是规定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要履行好监管职责,有利于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过硬、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国际金融报》 (2010-01-08 第01版)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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