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康永(资料图)
中新网1月8日电 台湾艺人蔡康永2004、2005年度大赚5200多万新台币(下同),他认为其中超过半数是需要先扣除成本的“执行业务所得”,因此没有报税,但最台湾地区高行政法院认为这些都是“薪资”,昨天判决认定他漏报所得,连税带罚须缴1101万元,全案定谳,他说:“尊重法律判决。”而他的好友林志玲也因为被要求补税千万在上诉中。
台湾《苹果日报》消息,蔡康永在转战演艺圈后,透过“蒸发公司”对外接洽主持、演讲、表演等工作,事后该公司收得的款项按比例转为他的收入。他主张,这些收入是他执行表演业务的收入,依法可扣除工作必要成本后再申报所得,依他计算,他在2004、2005年度从“蒸发”领到的业务所得应该共仅2861万元。
但法官根据蔡康永和“蒸发”演艺经纪合约认定,他是不需自负盈亏的受雇者,从公司支领的金钱全都算是薪资所得,虽然他主张这是对所得性质的认知问题,不是故意漏报,但法院认为,纳税义务人有疑问可以主动查询,不能光以法律见解不同就短漏申报,因此判决他败诉,必须要为了少报的2339万元薪资,补缴税金920万元,另罚款181万多元。
林志玲(资料图)
“尊重法律判决”好友志玲抗税 蔡康永昨淡淡地:“那就这样,本来采取法律行动就是尊重法律判决,如今就是尊重。”
是否觉得不公平?他表示:“当初就是因为没有别的沟通管道,才会采取法律行,如果这样判决就这样,没什么好抗争的。”
蔡康永去年收入为2392万元,前年为3030万元,他被判定须补税后,已改变报税方式,他说:“其实这场官司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我去年采取新的报税方式,不会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而他的好友林志玲也正补税千万元上诉中。
众星税务官司拉锯战 2008/02 吴宗宪
旗下杰克传播等事业体2000年、2001年被查税6件,被判需补税
总罚款:累计超过3100万元
2008/11 大小S
被台湾地区国税局以艺人工作室须改采较高税率的“人力派遣业”课税,要求她们补税
抗税成功
2009/10 林志玲
台湾地区国税局认定她2003年至2005年“执行业务所得”应为“薪资所得”,需补税上千万元,她提诉愿遭财政部驳回
上诉中
2009/11 萧蔷
台湾地区国税局认定她2003年间漏报所得税96万元,要求补税、缴罚锾共385万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败诉
上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