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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身负13命案嫌犯出庭受审:不是他死就是我活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1月08日11:07

  成瑞龙受审,戴着一副黑框眼镜,神态淡定。

  身系13条人命的杀人狂魔成瑞龙昨在佛山出庭受审时认为

  “对一个无关的人,不是他死就是我活”

  本报佛山讯(记者刘艺明通讯员佛法宣摄影报道)昨日上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枪杀3名警察、身负13人命案的公安部A级通缉犯成瑞龙正式过堂受审,除一起强奸案不公开审理外,其所涉嫌的抢劫案、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则一并公开开庭审理。

  南海抢劫后走上逃亡路

  据公诉书指控,被告人成瑞龙曾化名成遂龙、成龙、李兵、周全,1973年1月出生,广东省连州人,仅为初中文化。

  1996年5月,成瑞龙伙同兰启荣(已被执行死刑)、成胜(已判刑)、成海芳(已被击毙)密谋实施抢劫。同月25日21时许,由兰启荣先潜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被害人伍某住宅楼,打开大楼防盗门后,成瑞龙伙同成胜、成海芳用丝袜蒙面,上楼伺机作案,兰启荣则回到出租屋准备接应。

  当日23时许,被害人伍某夫妇带其子回到501房,被告人成瑞龙、成胜、成海芳即蒙面持刀冲入房内,威胁伍某一家3口,当场劫得人民币23400元、10140港元及物品。

  次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成瑞龙指使成胜、成海芳留在伍家看押伍的妻子和儿子,威胁伍某去筹集人民币178000元到佛山市金熹大酒店门口交给兰启荣,劫款后,成、兰二人逃离现场。成胜在逃离被害人住所时被当场抓获,成海芳逃回原籍因拒捕被击毙。

  佛山杀警案下午审理

  在被指控的10起案件中,佛山故意杀人案为第六单罪,昨天下午才进行审理。1998年5月,被告人成瑞龙伙同兰启荣再次潜逃回佛山市伺机作案。同月22日22时许,成、兰二人行至佛山市亲仁西路佛山市第二针织厂对面人行道时,因形迹可疑被执勤的佛山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姜明华、邓勇坚盘查,成瑞龙遂拔枪向姜明华头部开枪,致姜明华伤重倒地。邓勇坚见状拔枪准备还击,成又向邓开枪,致邓头部中弹当场死亡。

  此后,兰、成二人逃窜到佛山市汾江北路与中山路交界处时,被佛山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蒋世军、金忠截查,成瑞龙又开枪击中蒋的右肩部,然后与兰启荣分头逃窜。民警姜明华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姜明华系由于枪弹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邓勇坚系头部中弹后致脑组织挫伤、颅底骨折出血而死亡;蒋世军的伤属轻伤。

  面对指控,成瑞龙对事实基本认可,但对被指控的部分罪名有异议。据悉,由于案情较为复杂,且该案的部分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预计该案将持续两天(7日审理刑事部分,8日开庭审理民事部分)。法庭将根据审理情况,择期公开宣判。血迹斑斑 犯罪轨迹

  据检方指控,1996年5月至2005年1月期间,成瑞龙先后流窜于广东、广西、湖南、浙江、重庆、江西等地,伙同他人先后实施或单独实施犯罪,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10起,杀害13人,具体如下:

  1.1996年,广东佛山南海,成瑞龙伙同成胜、成海芳、兰启荣绑架南海做冷送生意的老板,勒索20多万元,后逃至桂林;

  2.1997年,广西桂林,成瑞龙和兰启荣抢劫房地产商李某,并用刀捅死李某;

  3.1997年,湖南株洲,成瑞龙和兰启荣潜入当地富商李某家欲盗窃,被发现后,将李某杀害,成瑞龙后将李某的妻子勒死,兰启荣则杀害了其女儿;

  4.1997年,浙江湖州,成瑞龙潜逃至当地,在沈某家门口作案,至一死一重伤;

  5.1998年,广东肇庆,成瑞龙和兰启荣在抢劫一男子时,开枪将其打死;

  6.1998年5月22日22时许,广东佛山,成瑞龙开枪打死两名佛山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姜明华和邓勇坚;

  7.1998年5月31日16时许,成瑞龙开枪打死桂林市公安局民警白华恩;

  8.1999年1月24日凌晨,广西桂林,成瑞龙开枪打死重庆南岸区南坪镇治安员王光禄;

  9.1999年七八月间,江西大余,成瑞龙盗窃被发现,奸杀初二小女孩(此案为不公开审理);

  10.2001年8月4日晚,江西信丰,成瑞龙伙同“小九一”窜至当地嘉定镇水北村曾某家中欲抢劫,被发现后,两人将曾某杀死,“小九一”还将曾某的小女儿杀害。

  “杀人狂魔”自白: “犯罪使自己比任何人都痛苦”

  当天九件公开审理案件庭审的最后阶段,审判长表示成瑞龙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名杀人狂魔,想了一想之后,终于在最后阶段作了忏悔。

  “我知道自己死十次都抵偿不了,我因为维护自己的生命一错再错,让多少人受了灾难性的痛苦。其实说实在的,对于我来说,比任何人还要痛苦,我有亲朋好友见不了,10多年回不了家,最终也逃脱不了死亡。”

  成瑞龙说,“我知道这是很不应该,我想,作为一个人一生什么事情都可以去尝试做,但不可以尝试去犯罪,这样你会使自己比任何人都痛苦。”

  庭审现场

  成瑞龙态度淡定语出惊人


  昨天上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旁听席上,受害者的家属等待着成瑞龙的出现。9时30分,成瑞龙带着一副黑框眼镜,在法警押解下,出现在被告席上。他神情淡定,面带微笑地望向旁听席,让人无法将其与身负13条生命的“杀人狂魔”联系在一起。

  申请精神病鉴定被驳回

  昨天,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了以副检察长区赞权领队的四名检察员参加了公诉。

  据透露,成瑞龙早前曾申请精神病鉴定。昨天庭审一开始,法官宣布驳回了成瑞龙的请求。成瑞龙得知申请被驳回,只说出了四个字:“意料之中”。

  法官询问他是否要申请回避,他说,事隔了十多年,他不知道在场的检察官是否与当年的死者有关。法官告诉他经法院审核后,检察官与这些人是没有关系的。他镇定地回答:“既然审判长说没有,那我就不申请回避了!”

  在下午的庭审中,成瑞龙还一度语出惊人。他称,有人说他杀人是为了报复社会,但是如果他真的对这个社会有报复的话,也许今天不是13个人的生命,而是130个人。“我每次都是自己有生命危险的时候,才会去剥夺他人的生命。虽然这是很自私,但是自己的生命是最大的,对于一个无关的人,不是他死就是我活。”

  受害者家属:盼他获死刑

  在昨天的审理当中,浙江湖州杀人案受害者的女儿沈小姐与丈夫专门赶来佛山旁听。她说案件发生时自己上高中住校,所以幸免于难。她已向法庭申请民事赔偿,但法庭表示,成瑞龙现在已身无分文,沈家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还要看成瑞龙家人的态度。

  在庭审休息时,沈小姐满眼含泪地表示,今天看了庭审后,发现成瑞龙没有悔罪的表现,她希望成瑞龙获死刑。检察院:记住英雄的名字

  “被告人成瑞龙的犯罪行为伤害了许多无辜的家庭,同时他自己的家庭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从他所犯下的一桩桩罪行,制造的一起起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畸形、扭曲的反社会心态,成瑞龙视无辜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如草芥,动辄即以暴力残忍杀害……”最后发表公诉意见时,检察官陈述。

  检察官还陈述,经历了十多年的艰辛侦破、抓捕,是人民警察以勇往直前的执著和奉献精神,用鲜血和汗水保卫了人民的平安。3名警官和一名治安队员为此付出了他们年轻的生命。

  成瑞龙家属:拒绝接受采访

  在庭审期间,成瑞龙不时将目光扫向旁听席,而据成瑞龙的辩护律师称,他哥哥也来到了旁听庭旁听,但是他并没有说明谁是成瑞龙的哥哥。

  昨天下午庭审开始后,有四五名应该是成瑞龙家属的男子出现在法庭,但他们在庭审休息期间均拒绝接受采访。

  案件争议

  控方推翻四大 案件争议

  争议第一案:

  广西桂林劫杀富商案

  辩方:成瑞龙没杀害李某


  成瑞龙的辩护律师指出,从兰启荣和成瑞龙的口供来看,当时他们并不是想抢劫受害人李某,而是想将受害人绑架从而勒索受害人家属,因此并不具有抢劫的故意而只有绑架勒索的故意。此外,李某的死亡结果,那并不是成瑞龙追求的目的,同时他对李某的死也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在这种情况下,杀害李某只是兰启荣的个人行为。

  控方:共同犯罪结果共同承担

  检察官则表示,“成瑞龙自己承认,他在被害人的后背捅了两刀,而且此案是共同犯罪,要对共同犯罪结果共同承担。”检察官说,因此应认定成瑞龙杀害李某。

  争议第二案:

  湖南株洲杀一家三口

  辩方:母女俩不一定被杀


  此案中,成瑞龙承认将男事主李某杀害后,将女事主及小女孩带到荒山野岭后,他负责勒死女事主,兰启荣杀害小女孩。事隔十多年,两母女的尸体一直没找到。

  辩方律师称,陈某母女只是以法院宣告死亡的形式来注销户口,她们还有可能真实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上。

  控方:不能以尸体作为标准

  控方则称,不能以尸体是否找到作为案件是否发生的绝对标准,被害人李某在案发现场遇害,他的妻子和孩子在被挟持后遇害,这是一个完整的事实。

  其实,这起案件还有现场的指纹、受害者邻居的证言。而且,两母女还处于消失的状态,这也佐证了母女遇害事实发生的情况。

  争议第三案:

  浙江湖州杀夫伤妻案

  辩方:成瑞龙只是伤人逃跑


  “公诉机关指控是故意杀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辩方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定其抢劫沈某没错,但后来认为其故意杀害吴某有误。成瑞龙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伤害吴某的身体使其不具备报案和报警能力。

  检方:意志以外原因未遂

  检察官表示,成瑞龙在抢劫杀害沈某的过程中,被沈某的妻子吴某发现,于是用刀刺吴某的腹部,后来刀还在腹部搅动,这明显是要致吴某于死地,只是因为意外以外的原因未遂。

  争议第四案:

  江西信丰劫杀父女案

  辩方:小孩是“小九一”所杀


  成瑞龙认为,当时他入屋的目的只是为了盗窃而不是抢劫,此外小孩刘某是“小九一”所杀。

  控方:有共同杀害的故意

  作案前,两人都拿了刀进屋,两人产生了共同杀害的故意。从共同作案来讲,其产生的后果应产生共同的责任。 (刘艺明)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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