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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烟花爆竹须标注“严禁酒后燃放”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1月11日02:49

  烟花爆竹须标注“严禁酒后燃放”

  本报讯(记者钱卫华)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首部《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烟花爆竹产品今后必须在销售包装上清晰标明“严禁酒后燃放”字样。该标准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类产品等内容;标志内容不应与包装物分离。

  烟花爆竹销售包装标志内容须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装药量、燃放安全区域、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或经营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等。其中,产品名称应标在醒目位置;产品级别字体不得小于四号字体,且对比色度清晰;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不得篡改。

  同时,必须标明“在某年某月之前燃放”。

  同时,标准还强制性要求,必须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标注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应在室外燃放;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此外,还应包括: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等。

  标准还要求,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根据类别标注燃放说明。

  ■链接·燃放说明

  摩擦类的拉炮:燃放时不允许靠近脸,用手拉拉线;

  爆竹类:燃放时不允许放在口袋里,发现引线熄灭,不允许再去对同一引线点火;应放在地上燃放,不允许在密闭盒子中燃放;对于结鞭爆竹要求:燃放时不允许将单个爆竹扯下,应放在地上或悬挂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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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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