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字样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1月12日08:14
新华网北京1月11日专电 (记者朱立毅)新春佳节即将来临,我国各地也将迎来烟花爆竹燃放的高峰期。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标志》,从2010年7月1日起,烟花爆竹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的字样。
这份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外包装的标志要求,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装药量、燃放安全区域、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或经营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等。
这份标准要求,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不应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分离。标志应标注燃放安全区域:由“燃放安全区域、数字、计量单位”组成。如“燃放安全区域:××m(米)(B级:25m;C级:5m;D级:1m)以外。”
此外,烟花爆竹标志还应有安全警示语,如:应在室外燃放(特殊设计者除外,如舞台烟花)。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A级产品还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的字样。
标准还要求,烟花爆竹标志应明码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烟花爆竹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为生产日期,标注采用“见××部位”的方式,应明确标注在产品或包装物的××部位。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但不得篡改。应按年、月的顺序标日期。保质期应标注为:“在××××年××月之前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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